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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原则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4-11 阅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44条明确规定:“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一,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比如《公路法》《铁路法》《物权法》等。例如,当管道建设需要穿越铁路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建设工程双方要按照“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原则协商处理。这是多年来管道建设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也是依法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的具体体现,简单讲,就是“后建服从先建”。当两项建设工程相遇时,先建工程往往已经投入了大量资源 ,并且往往已经处于运行状态,如果要求先建或已建工程为满足后建工程需要而进行迁移或改建,就会消耗更多的资源,造成资源浪费,这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后建工程由于尚未进入资源大量投入阶段,首先满足先建或已建工程的需要,经济上往往更为合理。几十年来管道企业与相关单位按照后建服从先建原则,解决了大量的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问题,并得到了相关各方的普遍认同。

第三,法律同时规定,并得到工程双方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与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一致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互谅互让、积极协助,共同处理好建设工程相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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