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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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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目前国内唯一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社会团体。2021年5月被甘肃省民政厅评为4A级社会组织。
协会成员包括从事油气输送管道建设、运营、维护等单位,与管道相关的规划、环保、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单位,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热心管道保护事业的社会人士等。作为政府联系企业和民众的桥梁纽带,旨在组织动员广大会员积极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宣传贯彻实施管道保护法,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服务。
2014年11月29日,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和领导机构,朱行之同志任会长。
协会围绕管道保护法实施,完成了中石油集团公司委托的《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相关重大问题建议研究》、国家能源局委托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立法问题研究》《油气管道保护典型案例研究》等课题。
2021年7月29日,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和领导机构,西南管道公司、西部管道公司、西气东输公司、北方管道公司、长庆油田、管道局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轮值会长,韩凤彪同志任秘书长。推举朱行之同志为名誉会长。
甘肃是国家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和陆上油气能源战略通道。目前,已建成西气(油)东输、北油(气)南运干线管道17条,支线管道48条,总长9700多公里,油田集输管道1万多公里。

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精神,按照《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会费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项目和标准
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
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二条 会费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及帐号
单位名称: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48010155260000799
第三条 会费收支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协会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合法合规,规范透明。
第四条 会费收取做到“五个严禁”(严禁强制入会和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按照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项目和标准每年收取一次,由各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按期交纳。协会财务部门依法依规向会费交纳方开具甘肃省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票据(电子)。
第五条 会费开支范围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主要用于开展管道保护、行业服务、法律宣传、交流研究、办公及人员经费等业务活动,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会费使用管理坚持“来自会员,服务行业,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依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费收支,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经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2021年7月29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理事会。

协会单位会员名单
副会长单位:
西南管道公司   西部管道公司   长庆油田公司   西气东输公司   北方管道公司   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西部管道甘肃输油气分公司          西部管道兰州输气分公司         西部管道酒泉输油气分公司
西南管道兰州输油气分公司          西南管道天水输油气分公司        北方管道长庆输油气分公司
北方管道西安输油气分公司          西气东输甘陕输气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维抢修分公司
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          东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          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甘肃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通奥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安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西南管道兰成渝输油分公司         兰州奥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道信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甘谷县安济天然气有限公司       西安因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辰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华醒众工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蒂川国际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协会logo寓意介绍:




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章程(2021年7月2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名称: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
英文名称:Pipelin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Gansu Province,缩写 PPAGP。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根据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由下列单位和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甘肃境内从事油气输送管道建设、运营、维护等企事业单位;与管道存在交叉相遇关系的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企事业单位;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团组织;热心管道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本协会经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代表本行业公共利益,是非盈利性的地方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宗旨,维护法律权威、保护管道安全,促进地企合作、营造和谐环境,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51号1033室,邮政编码7300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宣传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编辑刊物、专题研究、制定标准。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管道保护工作,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
(二)收集管道行业基础资料信息,开展案例调查、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反映管道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制定、修订相关法规、标准,并推动贯彻实施;
(四)建立管道安全保护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法律和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五)举办各类与管道行业相关的培训班、研讨班和专业讲座,组织会员开展合作交流活动;
(六)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身份参加;
(二)个人会员以个人身份参加。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或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赋予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协会设监事,行使对协会财务工作及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可实行副会长轮值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按照职能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领导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政府拨款和补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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