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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羽: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论加强油气安全保护工作

来源: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作者:杨羽 时间:2018-5-31 阅读:

2002年至今,国务院开展“油田区域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经过10年努力,油气生产治安秩序总体趋于平稳。 但是, 盗抢石油资源、破坏输油管道等恶性犯罪仍然屡打不绝, 国家能源安全受到严重挑战。 因此, 深刻理解石油安全与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关系, 科学分析油区涉油犯罪活动存在的原因, 坚决消除犯罪发生的根源, 进一步做好加强油气安全保护的各项工作,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严肃课题。

油气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工业化、 城镇化、 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 我国对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能源问题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最大的障碍之一。 目前, 我国石油进口依存度已达60%以上, 如果国内没有巨量的油气资源接替, 能源安全形势将十分严峻。 因此, 深入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具体体现, 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我们一方面要不断扩大发现和开发资源, 一方面要确保能源安全特别是油气生产及其管道设施的安全, 这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需求, 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1958年,我国建成了第一条长距离输油管道。 经过50多年的发展, 已逐步实现了原油运输由铁路为主转向以管输为主。 目前, 我国已有陆上油气和成品油长输管道近10万公里, 为石油、 石化企业建设规模化、 集约化、 网络化、 信息化的主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奠定了基础, 同时也促进和带动了经济发展。

上世纪90年代以来, 油田生产物资和输油气管道频繁遭受不法分子的盗抢和破坏, 企业安全生产面临严重威胁。 山东、 河北、 河南等涉油犯罪重灾区, 打孔盗油、 开井放油等活动已发展成为“盗、 运、 销”一条龙的犯罪体系, 同时盗窃和破坏生产设备、 盗水盗电、 “三小一点”和无理阻挠油田正常施工现象仍十分猖獗。据不完全统计, 2002年—2012年,中国石化累计发生被打孔盗油案件20174次, 被开井盗油案件13489次,迫使管道停输20669小时, 综合经济损失巨大。 由此导致了停输抢修、 影响安全生产、 环境污染等事故, 同时给油气田和管道沿线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 石油石化产业具有高温高压、 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 连续作业、 点多面广等特点, 近年来已经成为“三股势力”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社会局面的重点袭击目标。

2007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 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首次就涉油气犯罪案件的办理发布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涉油犯罪活动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0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颁布, 为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政策援助。 实践证明, 这项工作是维护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的重要举措, 是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保障工程, 是新形势下保证企业和谐发展的有效载体, 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必须抓紧抓好, 一抓到底。

涉油犯罪活动存在的主要原因

外部原因

1.一些地区把非法批建的原油加工企业和落地原油净化点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 这些场点逐渐成为盗油活动的理想销赃处和庇护所, 是涉油犯罪屡打不绝的根源。

2. 一些地方政府对保护国家能源安全的认识不到位, 监管缺失或乱作为, “靠油吃油”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

3.部分油区社会环境复杂, 暴力特征突出,流窜作案趋向明显。 一些盗油团伙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 政府和司法人员充当其黑保护伞, 依法打击、 侦判工作很难开展。

4.清理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遇到新的法律问题。 由于产权纠纷、 补偿标准不清等原因, 多数占压问题长期无法解决。 随着《物权法》 的颁布实施, 认定、 清除违章占压成为新课题。

5.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引发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企业内部问题

1.企业开展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保工作还不平衡。 少数企业依赖以往工作惯性, 制度规范化、 管理创新和措施改进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存在分散化、 表面化、 简单化现象。

2.综治和巡护队伍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一些单位通常将没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充实到安保队伍中, 不同程度影响到队伍的管理和战斗能力。

3.技术防范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 油田和管道企业所应用的技术防范手段发展极不平衡, 尚未形成统一、 稳定、 便捷、 有效的科技防护体系。

4.司法跟踪、 信息网络和研判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依然存在着重视配合公安部门侦破涉油案, 轻视协调司法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审判的工作, 造成一些涉油重点地区犯罪活动屡打不绝、 逆势反弹的局面。 同时, 企业缺乏信息研判机制, 存在信息情报不全、 台账不规范的现象。

5.企业安全保卫主体责任不落实, 生产管理存在漏洞。 主要体现在对单井、 边远井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 个别石油企业连续发生员工内外勾联、 监守自盗案件, 严重扰乱了正常油气生产经营秩序。

6.企业对近几年油区治安形势认识不足。 目前, 一些重点涉油地区(河北、 山东、 天津等地) 打孔盗油、 盗窃油田物资案件有所抬头, 屡禁不止, 一些涉油犯罪人员被大批释放重操旧业, 特别是近期流窜作案高发, 对油区和输油管道造成了巨大威胁。

石油石化企业在油气安全保护工作中应当而且能够有所作为

作为特大型国有企业的石油石化企业, 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和中坚力量,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在油气安全保护工作中负有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几年来的实践充分说明, 克服“等、 靠、 要”等消极被动思想和无所作为的精神状态, 积极应对各种挑战, 不断提升企业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就能在这项斗争中有所作为。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 进一步加强企地合作。 地方党委、 政府高度重视, 齐抓共管, 是搞好油区治安的关键; 企地联手共建是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基础。 为此, 石油石化企业把国家保障能源安全的意志体现到企地合作中去,进一步完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机制, 积极向地方政府介绍国家能源安全形势, 宣传能源安全与国家安全、 民族利益的关系, 促使企地双方不断增进了解统一思想认识。 同时, 要把参与地方政府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 “平安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 作为油区综治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建立和完善企地警共建的综合防范体系。 遵循“互利双赢、 共保平安”的原则, 切实加强与地方党委、 政府的协调。 建立和完善各级联席会议制度、 检查督导制度、 信息共享制度, 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 严厉打击打孔盗油(气) 、暴力哄抢油气、 人为破坏管道设施、 恐怖袭击等严重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治理管道违章占压, 杜绝新增占压的发生。 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取缔危及管道安全的非法土炼油炉和销售窝点。 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 38号文件的规定, 严禁向国家保留炼厂以外的厂点供应原油;对列入国家配置计划的地方炼厂, 要严格执行计划, 不能突破。 所有合作开发油井, 要按照“统一计划、 统一调运、 统一价格、 统一缴纳税费”的原则纳入矿权单位的产量盘子, 决不允许出售给地方收油、 炼油厂点。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党政一把手是“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坚决推进全员“一岗双责”制度, 将治安防范培训纳入企业HSE教育培训计划。 构建治安防范体系, 逐步形成以公安和护卫(保卫) 为骨干、 专职治安巡防队和安保人员为主要力量、 其他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的巡逻防控格局, 构建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治安防范体系。 加强对关键岗位员工的教育和管理, 杜绝内勾外联、 监守自盗等行为。 坚持从油气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防恐工作的实战出发, 提升应急能力建设。 搭建情报信息研判平台, 建立布局合理、 触角深、 层次多、运行顺畅、 共享充分、 集约高效的情报信息收集网络, 形成信息分析、 综合管理、 应用反馈和评价决策的工作机制, 针对突出问题, 研究防控措施。 抓好管道建设承包商、 分包商和施工队伍的管理, 严防在施工期间被预埋盗油盗气阀门。

依法开展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石油石化企业应组织内保人员、 联防队员、巡护线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刑法》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 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尽快建立和完善内保制度与机构, 依法维护企业治安。 加强司法跟踪, 紧紧依靠地方司法机关坚决予以打击。 鼓励员工群众举报内部违法犯罪线索, 对举报的重要线索要充分重视, 认真调查,做到有回音、 有结果。

加强调查研究, 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石油石化企业目前应重点对“因涉油犯罪导致土地污染引发的环保处罚”、 “国家关于生产征地的法条冲突”等困扰企业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和讨论,并配合部际联席会议开展完善石油利益分配机制、 加强地方小炼油厂监管、 防治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 健全完善石油法制、 建立专门力量司职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等专题进行调研, 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石油石化企业还要发挥自身优势, 结合普法教育, 配合各级政府选择一些侵占、 盗窃、 哄抢石油企业物资、 油气、 电力资源等典型案例, 进行公开处理和报道, 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和严打氛围。 

(作者: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应急和综合治理处处长,高级政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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