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6期:管道保护要建立政府企业公民共治机制
来源: 作者:朱行之 时间:2018-4-2 阅读:
今天,纵横交错的油气管道织就了中国壮观的能源版图,而为之保驾护航的任务比任何时候都要艰巨繁重。
有目共睹的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管道企业对管道保护的力度不断强化,安全投入成本逐年提高,有力保障了国家能源供应和社会稳定。但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利益相关者尚未形成有效的沟通合作机制,影响管道安全的因素并未完全消除,管道打孔盗油等案件屡禁屡犯,违法占压、第三方伤害反复发生,管道安全遭到威胁,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管道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管道是线性工程,是没有围墙的企业,但管道保护不能简单采取单向的、缺乏变化的线性思维方式。面对完全开放、纷繁复杂的外部环境,无论是依靠企业自己的力量,还是交给某个政府部门包揽下来,单一的思路和做法,都有可能顾此失彼、事倍功半。实践已经证明,管道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公共治理活动,既要求企业全面履行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同时亟须政府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广大公民主动参与。
政府、企业和公民协同治理管道环境,是管道保护的最高形式,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为实现这一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实现政府、企业和公民共治,政府应着力构建管道保护公共秩序,完善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参与管理的制度环境。比如,政府应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经过管道区域,要事先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管道的安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竣工验收环节要有管道运营企业和沿线政府及公民代表参加;水工保护工程和农田复垦涉及群众利益,必须听取村民意见、严格把好质量关;管道竣工后,管道企业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还有,按照管道保护法的规定,应落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等等。
实现政府、企业和公民共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首先应加强自身管理、抓好本质安全,同时要坚持群众路线,关心群众利益,紧密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管道保护工作。长期以来,管道地下通过权与管道上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设置互有影响,既不利于管道保护和农业生产,也不利于调动群众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的积极性,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还增加了管道保护的难度和成本,有关部门应尽快从制度上重新研究设计。
实现政府、企业和公民共治,关键在于有序、有效地推进公民参与,获取公众对管道保护工作的支持。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育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担当起公共治理的责任。公民参与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和合法畅通的渠道,在管道比较集中的城镇乡村,成立管道保护协会等群众组织,制定乡规民约,通过经常性教育提升公民的主人翁精神,让广大公民合法有序地参与管道保护管理。
管道保护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福祉,让我们高扬法律的旗帜,吹响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集结号。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任何捷径,只能走法治、德治之路,从推进政府、企业和公民协同治理做起。
(作者:《管道保护》主编)
《管道保护》2012 年第 6期(总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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