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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6-1 阅读:

1 . 相 关 关 系 处 理 的 原 则

石油天然气管道具有“点多 线 长 ” 的 特 点 。 所 谓 “点多” 是指管道沿线分布有大量的附属设施; 所谓“线长” 是指管道的长度较长, 长距离管道达几百、 数千公里。 在这样长的距离内,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情况非常普遍。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 既有常见的相互交叉(穿越或跨越) , 也有设施之间的邻 近 和 平 行 , 还 有 一 些 隐 性的 相 互 影 响 (如 交 、 直 流 电流 干 扰 影 响 等 ) 。 由 于 管 道与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相 遇 , 涉 及复 杂 的 民 事 关 系 , 必 须 立 法明 确 相 遇 关 系 处 理 的 原 则 。

如何处理好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历来是相关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我国东 北 长 距 离 大 口 径 原 油 管 网建成以来, 围绕这一问题, 我国石油工业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一些部门联合规定。 原石油工业部与 交 通 部 于 1 9 7 8 年 联 合 发 布《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 与铁道部于1987年联合发布《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分 别 对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与 公路、 铁路相遇时相互关系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为保证石油天然气的正常输送和公路、 铁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对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作了专门规定。 近年来, 随着经济建设的 快 速 发 展 , 铁 路 、 公 路 、水 利 等 各 类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管 道 建 设 工 程 的 相 遇 日 益 增多, 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 实 际 需 求 。 本 条 在 总 结 实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规 定 了 管道 建 设 工 程 与 其 他 建 设 工 程相 遇 关 系 处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

第一,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依照法律的规定 处 理 。 这 里 所 说 的 法 律 ,包 括 本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比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路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物 权 法 》 等 。 例 如 , 当 管 道建 设 需 要 穿 越 铁 路 时 , 应 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 通讯线路 , 埋 置 电 缆 、 管 道 设 施 ,穿 凿 通 过 铁 路 路 基 的 地 下 坑道 , 必 须 经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同意 , 并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第二,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 建设工程双方要按照“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 “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 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的原则, 协商处理。 这是多年来管道建设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 也是依法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的具体体现, 简单讲, 就是“后建服从先建” 。 当两项建设工程相遇时, 先建工程往往已经投入了大量资源, 并且往往已经处于运行状态, 如果要求先建或已建工程为满足后建工程需要而进行迁移或改建, 就会消耗更多的资源, 造成资源浪费, 这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后建工程由于尚未进入资源大量投入阶段, 首先满足先建或已建工程的需要, 经济上往往更为合理。 几十年来管道企业与相关单位按照后建服从先建原则, 解决了大量的管道与其他 建 设 工 程 相 遇 问 题 , 并 得到 了 相 关 各 方 的 普 遍 认 同 。

第三, 法律同时规定, 建设工程双方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与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一致的。 建设工程双方应当互谅互让、 积极协助, 共同处理好建设工程相遇关系。

2.安全防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每项建设工程都有一定的安全防护要求, 后建工程不能危害先建工程的安全, 对此本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 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 应当符合先开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 为实现这一目的, 后 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 应当主动与先开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有关方面沟通, 了解清楚先开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在安全防护方面的详细要求, 并在己方工程的设计中加以实现并保证实施。 先开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相关部门也应 以 积 极 的 态 度 加 以 配 合 。

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条件的限制, 常常出现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无法避开先开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 工 程 的 情 况 , 这 时 往 往 需要先开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 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 对于这种情况,本条规定应由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这也是多年来不同建设工程相关各方面处理相遇关 系 时 共 同 认 可 并 遵 守 的 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改建、 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往往需要可观的投资, 这就需要不同建设工 程 相 关 各 方 加 强 联 系 、 沟通 , 在 平 行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妥善 处 理 。 后 开 工 或 者 后 批 准的 建 设 工 程 一 方 要 满 足 先 开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 程 因 改 建 、 搬 迁 或 者 增 加防 护 设 施 的 费 用 需 求 , 先 开工 、 已 建 成 或 者 先 批 准 的 建设 工 程 也 要 实 事 求 是 地 预 算费 用 需 求 , 不 应 漫 天 要 价 。

对 于 管 道 工 程 来 说 , 新建、 改建、 扩建管道与其他已建工程相遇, 需要其他已建工程改建、 搬迁、 增加防护设施的, 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 的 费 用 。 同 时 , 按 照 对 等原 则 , 其 他 新 建 、 改 建 、 扩建 工 程 项 目 与 管 道 相 遇 , 需要 管 道 改 建 、 搬 迁 、 增 加 防护 设 施 , 其 他 工 程 建 设 单 位应 当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

3.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实行现场监督指导

本条还规定,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 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 业 方 案 并 签 订 安 全 防 护 协议, 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两项不同的建设工程相遇时如何施工, 是一个事关双方安全的重大问题,由于不同的建设工程有各自不同的安全防护要求和施工作业程序, 任何一方单方面确定的施 工 作 业 方 案 不 太 容 易 同 时满 足 双 方 的 要 求 , 因 此 要 求建 设 工 程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确定 合 理 的 施 工 作 业 方 案 , 并应 签 订 安 全 防 护 协 议 , 指 派专 门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 指 导 对方 施 工 。 只 有 这 样 , 才 能 最大 限 度 地 保 证 不 同 建 设 工 程相 遇 时 施 工 作 业 的 安 全 和 建设工程既有设施的安全。 

(摘自《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释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

《管道保护》2012 年第 4 期(总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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