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了管道企业违反那些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6-1 阅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管道企业违反下列七种情形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 检测和维修的。 这是针对本法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巡护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管道巡护制度通过本法确定下来后, 就不仅是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 也成为管道企业的一种法律义务, 具有了强制性规范的特点, 违反这些规定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 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这是针对管道企业及时更新、 改造或者停用管道规定的法律责任。 管道企业是管道的生产运营者,负有维护管道运营状态良好的义务, 对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 应当及时采取各种措施。 为了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相关管道企业开始加大管线检测、 维护的力度, 尤其是加强对腐蚀严重、 运营时间较长的管线的检测。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只要管道企业没有及时更新、 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管道, 管道企业就应当承担责任。
(三) 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 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这是针对本法第十八条管道企业设置和维护管道标志义务规定的法律责任。 管道标志对于标注管道位置、 警示破坏管道的行为、 方便管道维护和发生事故后的抢修等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 本法第十八条列举了管道企业的三种义务:一是设置, 即在建设管道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正确设立各种指示性、 警示性的标志, 便于管道沿线居民周知; 二是修复, 即无论管道标志是因为年久抢修、 人为损坏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破坏, 管道企业都有义务及时修复; 三是更新, 即管道标志本身受损、 模糊, 不能正确地发挥指示功能, 或者国家关于管道标志的设置标准有了修改, 管道企业都要及时更新管道标志。 管道企业不遵守上述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 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这是针对本法第二十条管道企业的报备义务规定的法律责任。 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便于管道主管部门了解管道的具体情况、对管道实施有效管理以及开展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等。 管道企业违反上述义务的, 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这是针对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管道企业制定和报送事故应急预案的义务规定的法律责任。 制定和实施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是应急工作的核心内容, 是及时、有序、 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 管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有义务提前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将预案向管道主管部门报备, 违反上述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发生管道事故, 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这是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管道企业的事故处理和报告义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管道事故发生后, 最为紧迫的任务就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如果管道企业违反该义务, 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未对停止运行、 封存、 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这是针对本法第四十二条管道停运、 报废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油气管道运输的介质是原油、 成品油、天然气等,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运、 报废程序获得批准, 并对管道内的油气进行彻底清理,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就可能污染周边环境, 并给公共安全留下隐患。 因此,本条规定管道企业未依法停运、 封存、 报废管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3 . 7 《管道保护》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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