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在发生事故后,管道企业和地方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6-29 阅读: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1、管道企业处置和报告管道事故的规定。
发生管道事故后 ,管道企业应当遵照法律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有效地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立即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一方面,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报告给本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更不能不报告,以利于本单位能够及时组织抢险,并向内部有关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事故报告当地负责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
2、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处置和报告管道事故的规定。
第一,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在接到管道企业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根据国家关于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对于“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二,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在接到管道企业的事故报告后,应根据管道事故的具体情况,立即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如果事故达到本级政府预案启动级别时,应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
2014年第3期(总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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