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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如何依法给予赔偿?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6-29 阅读: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就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及相应损失赔偿的规定。

1.本条所称紧急情况,是指管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因腐蚀穿孔、机构损伤、人为破坏等发生泄漏,或者因遭受恐怖袭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性事件。紧急情况具有以下特征:突发性紧迫性,危害性破坏性,公共性和社会性。管道紧急情况的发生往往突如其来,若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可能迅速扩大、升级,导致更加严重的险情或危害后果,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因涉众广、影响面大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是指管道企业在上述情况下,为控制或减轻管道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为此,管道企业需要投入人员、车辆、 抢险设备和机具,必要时还需要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因情况紧急,在来不及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的土地或者设施。但因情况紧急,在来不及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的土地或者设施。这一规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即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有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管道企业先行使用他人土或者设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一是及时告知义务。管道企业在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后,应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将使用土地、设施的事实和相关情况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权利人。二是赔偿义务。管道企业因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导致土地、设施的权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人身损害、环境污染损害、农作 物损失和设施损坏等财产损失。

实 践 中 , 管 道 企 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抢修作业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时,应当注意以下环节:

(1)管道企业先行使用他人或者设施后,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进行告知,告知时应当将紧急情况的总体情形、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的原因予以说明,以征得权利人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有关信息不能及时送达土地或者设施的权利人,管道企业可以联系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由其负责现场处理后,再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

(2)关于损失赔偿,管道企业应当首先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进行沟通、协商,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赔偿协议,完成赔偿。如管道企业、土地或者设施权利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则可报请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调解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2014年第5期(总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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