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3期:管道保护要坚持源头治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7-11 阅读:
● 本刊编辑部
在全国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问题可以追溯到管道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政府管理等诸多环节,而这些问题或被掩盖,或被轻视,犹如“击鼓传花”,最终演变为影响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有专家指出了其中的风险: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治标的阶段,而不能从源头上深查和纠正存在的隐患,类似青岛“11•22”事故还会再次发生。
在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或抱有侥幸心理,往往等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后才仓促应对,有的则等待上级检查和指示,推一推、动一动,不推不动,这是非常危险的。我们要树立“一切事故皆可以避免”的理念,建立“由事后处置向源头治理前移”的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管理和社会治理,牢牢掌握主动权,逐步摆脱总是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
坚持源头治理,需要从管道保护的所有环节入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从根子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开展行业联动、地企联动、社会联动。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防腐处理、焊接工艺、运行保护等行业的上下游环节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形成制衡与合力。政府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要到位,在科学选择路由、制定城乡规划,防范打孔盗油、违法占压、第三方违章施工等方面与企业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使管道避免和减少伤害。要增强全社会管道保护的法律意识,使这项工作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同和支持。
坚持源头治理,还需要对相关法律和制度开展顶层设计。管道保护法实施已经4年,但配套细则至今没有出台。现在一些地方城乡建设和管道保护之间的矛盾突出,居民区、开发区、铁路、公路和农田基本建设突破红线,直接威胁管道安全。究其原因,有的是土地规划执行缺乏刚性,有的是管道保护距离缺乏科学标准,更多则涉及到管道地下通过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关系。应尽快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研究,消除制度盲区,妥善解决各方利益诉求,尽可能使影响安全的因素少产生、少转化、少激化。 ◢
2014年第3期(总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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