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4期:拿什么来捍卫我们的生命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7-11 阅读:
● 本刊编辑部
去年山东青岛“11•22”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余波还未平息,今年6月30日大连新大一线输油管道被第三方违章施工钻漏,溢出的原油流入市政污水管网,在排污管网出口处出现明火,所幸没有发生人员伤亡。
四年前,当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颁布实施时,城乡建设和管道保护之间尖锐复杂的矛盾就已显现。今天,随着油气管道的快速发展,这种矛盾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更加日益凸显。面对灾难性管道事故频频发生,我们应深刻反思:保护管道安全,绝不仅仅是保护管道企业的利益,而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政府、企业、公民共同参与。
当管道安全一再受到威胁时,我们拿什么来捍卫生命线?
一要运用法制的武器。 实践一再证明,管道保护法出台很有必要,但也存在责权利不清晰、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等缺陷。中国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中国工程院院士黄维和撰文呼吁尽快修订完善管道保护法,加快相关法规配套和国家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在法律框架下理顺油气管道与周边其它设施的相互关系,为管道建设运营设定科学、合理、安全的边界条件。地企双方依照法律和标准来规范各自行为,依法建设、依法保护。
二要加强政府的监管。管道保护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迫切需要国家从管道保护法律实施、队伍建设、制度信息、利益协调等方面加强统一管理。但目前管道保护工作处于上面无人统领、下面各自为政的状况。我们应汲取青岛“11.22”事故的惨痛教训,依法尽快理顺全国管道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管道保护的领导责任。对目前开发区影响管道安全问题,地方政府应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组织清理违法占压,严肃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管道安全平稳运行。
三要强化企业的责任。管道企业要落实管道保护法赋予的各项义务和职责。比如,按规定给地方政府报备管道竣工验收图和相关资料,加强管道建设、施工和运营单位衔接,及时解决占压和影响土地使用等遗留问题。落实“四防”措施,改进巡护方式,提高防范水平,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管道保护离不开当地干部群众的支持,应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参与社区建设,维护群众利益,尽量消除因管道通过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使矛盾少产生、少转化、少激化。 ◢
2014年第4期(总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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