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5期:加快管道保护法制建设步伐——写在管道保护法实施四周年之际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7-11 阅读:
● 吴志平
201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正式施行。中国油气管道保护正式迈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
时光如白驹过隙,转瞬即逝。去年青岛“11.22”输油管道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使人们由法律颁布之初的欣喜和憧憬变得更为冷静和理智。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迅速组织全国管道系统对油气管道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结果令人震惊:违法占压、盗油打孔、安全距离不足和严重腐蚀等影响油气管道安全的问题数以万计。现实无情地告诉我们,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形势并没有因为一部法律的颁布而发生根本性转变。最近,国务院派出调研组分赴全国各地开展了实地调研。情况表明,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尚未落实到位,法律对企业提出的管道保护要求未得到全面执行,管道沿线公众自觉履行管道保护法律义务的法制环境远未形成。
从政府层面看,问题主要是,对主管部门界定不够明确,对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够清晰,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对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存在多头管理、部门相互推诿等现象。对落实责任缺乏必要的手段,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制订管道保护法配套实施细则,而多数地方政府依然停留在一事一协调状态,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落实管道保护法定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尚不具备承担管道保护职责的基本条件(人员编制、技能、工作经费和执法权等),存在权责不对等、职能不匹配的情况。
从管道企业看,管道建设标准不够完善,管道本质安全保障建立在理想假定上,对潜在风险的防护能力不足。对于安全隐患严重的老旧管道改造进度缓慢,整治不够彻底,该关停的不能做到及时果断。管道管理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规范,管道建设阶段和运行阶段管道保护政策不一致,在役管道运行管理存在漏洞,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从社会层面看,公共安全教育缺失,公众缺乏管道安全知识,不了解管道失效的严重后果,不能主动规避风险。公民意识和守法意识淡薄,有的为攫取小利不惜付出违法代价。不少人认为保护管道安全仅仅是管道企业的责任,与己无关,面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漠然处之。
问题无不在提醒我们,完善和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任重而道远。
面对紧迫的公共安全形势,管道保护法制建设步伐还需要加快再加快。当务之急,首先要加快各级政府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道保护制度和议事规程,配套执法资源,切实落实政府法定管道保护责任。其次,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共同行为准则,广泛开展法律知识和管道安全知识宣传,依靠法律来规范个人组织行为,协调地企关系、企民关系,建立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最后,要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管道安全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对于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应无原则讲协调平衡,更应祭出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吴志平,中石油股份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管道处处长)
2014年第5期(总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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