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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3期:让管道保护法真正落地生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7-11 阅读:

本刊编辑部

今年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颁布5周年。尽管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评价不一,但青岛“11.22”原油管道泄漏爆炸重大事故和管道安全隐患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强烈表明我国管道保护事业比任何时候更需要法律的引领和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管道保护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省(市、区)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但是我们看到,有关部门责任的落实艰难而漫长,管道保护缺少“总指挥”,群龙无首,各自为政。

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保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制定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但是我们看到,相关技术规范尚不能做到三者统筹兼顾,对外部安全缺乏有效的支撑。

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但是我们看到,农民对自己土地的耕作受到诸多限制,因管道运行影响农作物减产等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

管道保护法规定,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但是我们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将已经建成管道上方的土地转让拍卖搞工业园区和住宅建设,造成近距离施工挖掘损坏和重大安全隐患,迫使企业不得不花费巨资改线搬迁。

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将竣工测量图报地方政府备案。报备的目的是供政府相关部门掌握基础信息,统筹协调土地利用、建设工程相遇关系,但是我们看到,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和落实。

还可以举出一些事例。

问题之所以产生,有些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总结经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更多的则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为此,加强法治建设非常关键。政府通过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企业而言,则要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肩负起法律赋予的保障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大责任。

让管道保护法落地生根、严格实施,需要假以时日,持之以恒,更需要制度配套,显现效果,使各方面树立起法治的信心。◢

2015年第3期(总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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