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5期:长风破浪会有时——纪念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颁布5周年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7-11 阅读:
本刊编辑部
在2015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兰州论坛上,代表们以理性、稳健、开放、创新的姿态,围绕法律实践中的深层次问题,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高度,为提升我国管道保护工作水平建言献策。充分表明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管道保护事业比任何时候更需要法律的引领和保障。
代表们指出,长期以来管道被视为石油企业的附属设施,其国家战略意义未得到应有体现,管道的重要性被弱化。法律对管道用地及保护距离缺乏科学明确界定,形成管道用地“临时征用、长期占用”的不正常现象。管道保护与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冲突不断,违法占压、违法施工挖掘伤害屡禁不止,严重威胁到管道安全运行。建议国家对管道保护法进行修订,强化管道作为国家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更好地保障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代表们认为,当前我国管道运输行业正在快速形成。“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但国家尚未建立专业、权威、职责清晰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对管道全生命周期实施有效监管。为此建议将管道规划、建设、运行和安全等业务从三大油企剥离,参照国家电网管理模式组建国家管道公司和地区管道公司,在国家能源局内部成立专业监管机构,同时修定完善管道保护法,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将管道业务纳入我国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代表们指出,当前一些地方在管道上方及安全距离内重复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形成手续齐全的合法占压。表面看是管道建设与地方发展规划缺乏有效衔接,其深层次原因是用地制度和利益关系。为此,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尽快调整管道建设用地征用方式,对管道建设用地由管道企业采取“反包倒租”的方式,在确保原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使管道企业真正拥有管道上方及安全距离内土地的使用权,改变目前“临时征地、永久占用”的状况。有代表建议,制定并完善有关管道通过权的法律规定,比照征地补偿机制和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研究制定管道用地的补偿机制和标准。管道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地役权合同并进行登记,按照实际影响给予补偿。还有代表建议出台油气管道运输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在不改变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在过境地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比例分段属地申报纳税。同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管道建设产生的后续环境治理和安全隐患整治等项工作。
2015年第5期(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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