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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6期:隐患整治攻坚之后 ——纪念青岛“11.22”事故3周年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7-16 阅读:

本刊编辑部

2013年11月22日在青岛发生的原油管道泄漏重大爆炸事故,是中国管道保护史上的一道分水岭。

事故之前,全国各地有2.9万处管道上方违法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的隐患长期存在而得不到有效治理;事故之后,国家下决心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各级政府和企业累计投入隐患整改资金300余亿元,拆除建筑物1.2万多座,停输改线管道近5000公里,隐患整改率超过99%,有望在今年底提前全面完成三年攻坚任务。

成绩固然可喜,但所付出的代价过于高昂。大家更关心的是,隐患整治攻坚战结束以后,我们能否真正建立起管道安全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是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关键要转变管道被视为石油企业的附属设施的观念,确立其国家和地方重要能源基础设施的战略地位;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确立的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道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管网改革,将管道规划、建设、运行和安全等业务从“三大油”剥离,组建专业、权威、职责明晰的机构纳入国家交通运输体系管理。

二是利益补偿机制问题。为了调动地方和群众建设管道、保护管道的积极性,应考虑实行税收分成或财政转移支付,按照各地通过管道里程和油气输送量合理分配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采用地役权合同约定方式,允许管道从地下通过和进行检修保养,限制埋管上方土地一定范围内的用途,并给予土地权利人相应补偿。

三是标准规范问题。青岛“11.22”事故的惨痛教训之一,就是在已建原油输送管道周边规划修建了大量建筑物,事故发生后导致群死群伤。它警示我们在提高管道本质安全的同时,必须科学规划并严格设置安全距离。但目前尚无标准可依。需尽快制定新建居民点和重要公共建筑与已建管道之间距离的国家标准,防止管道周边不断形成人口密集的高后果区。

四是政企合作问题。“11.22”事故之后,各级政府以前所未有的魄力抓隐患治理,但依然没有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特别是第三方施工挖掘损坏管道事件屡禁不止,暴露了有关部门和企业沟通不畅、公众法治意识淡薄、执法不力等问题。应理清责权利边界,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企业合规管理,共同创造油气输送安全运行的良好外部环境。

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

2016年第6期(总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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