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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期:为什么要研究管道地下通过权问题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朱行之 时间:2018-7-16 阅读:

本刊编辑部

本期邀请了来自政府机构、企业和高校的专家学者发表文章,就如何建立管道地下通过权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我国土地资源紧张,油气管道在地下运行,不需要像铁路公路那样征用大量宝贵的土地,其节约用地的优势明显。在国外,管道地下通行的权利需要法律授权,或者由管道公司与土地权利人协商,就补偿和双方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后签订地役权合同,取得管道通过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没有实行管道通过权制度。除了管道站场、阀室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外,敷设管道如需要通过农田,依现行规定作为临时使用土地,缴纳补偿费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管道运行期一般都在50年左右,这种“临时用地,长期占用”的做法得不到法律保护,以致出现了以下问题。

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重要的功能,就是制止违法占压和防止第三方施工挖掘损害管道事故的发生。为了实现这一点,法律对管道上方及周边土地的使用进行了许多限制,如第三十条对管道保护核心区域土地禁止性使用的规定。而管道企业并没有取得使用这些土地的权利,也没有给予应有的补偿,这就损害了土地权利人(如农民)的长期利益。

管道外部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在国外,管道取得地下通过权(美国叫路权)即受到法律保护,管道遭到外部人为伤害的机率很小。国内由于没有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企业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防止违法占压和第三方施工挖掘损坏管道,四类地区的巡线频率约为美国相关法规规定的360多倍,尽管如此,还是发生了诸如大连“ 6.30”、中卫“ 7.21”等危及安全的泄漏事故。

企地关系为此受到严重干扰。因管道没有取得通行权利及对当地土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所带来的实质性影响,管道企业与地方政府、土地权利人很容易陷入利益纷争。一些地方将管道上方土地另行规划建设,或要求企业征用管道敷设用地,或将已建管道搬迁,或提高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有的已接近永久性征地标准)等,不可避免对管道建设和运行保护带来消极的影响。

16年前,在西气东输管道建设工程中,国土资源部首次提出了管道地下通过权概念,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但一直未能付诸实践。这期间我国管道建设里程由5万公里增加到12万公里,管道敷设始终沿袭了“临时用地,长期占用”的做法,个中原由不外乎观念和利益问题。现在看,没有依法取得管道通行权利成了管道企业的“软肋”,企业每年要为清除占压和预防第三方施工挖掘损坏管道支付数额庞大的保护、协调和宣传费用,不仅没有换来应有的“名分”,收获的却是和周边关系持续紧张的“苦果”。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改善管道的外部环境更需要寻求法治的保障。长痛不如短痛。消除“软肋”,轻装上阵,现在是到了下决心的时候了。

(撰稿人:朱行之,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会长,《管道保护》主编)

2017年第2期(总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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