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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4期:建立预防第三方损坏管道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姜长寿 时间:2018-7-16 阅读:

姜长寿

三年前的6月30日,大连新大一线原油管道因第三方违法施工造成泄漏事故,由于当地政府和管道企业在第一时间采取了正确的应对措施,终于避免了像青岛“11.22”爆炸事故那样的严重后果,实属万幸。

此后,因第三方施工损害,又发生了2015年“6.23”中缅天然气昆明东支线管道泄漏事故、2016年“7.21”西气东输管道泄漏事故、2017年“7.4”吉林松原燃气管道爆炸致使上百人死伤等多起安全事故。人们不禁要问,为何此类事故总是频频发生?

东汉政治家荀况说过: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其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这里古人将“防”、“救”、“戒”看做辩证统一,而“防为上”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管道保护法实施以来各地政府和管道企业的实践表明,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法治保障”的原则,“防患于未然”,把风险因素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这正是建立预防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法律制度的出发点。

实现“防为上”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建立责任清单,实现“防为上”。明确各有关方法定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第三方施工企业开工前报告责任、管道企业现场安全指导责任,构建政府主外、企业主内的管道保护模式。

加强工程管理,实现“防为上”。通过制定区域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规定,明确第三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求、工程安全质量要求和施工监理要求,实现地企合作管理的“双保险”。

强化主体责任,实现“防为上”。管道企业要全面实施完整性管理,开展风险评价,加强管道巡护和维修,及时掌握地方规划和第三方项目信息,做到早介入、早预防,实现工作关口前移。

拓宽参与渠道,实现“防为上”。通过制定和实施管道保护公众宣传和培训计划,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建设、宣传和教育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第三方施工渠道。

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防为上”。应及时运用先进科技手段,采用统一呼叫系统平台(ONE-CALL)、管道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巡护、防范预警系统、互联网+管道保护等方法,有效防止第三方施工挖掘对管道的损坏。

吸取大连“6.30”等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改善保护管道安全的法制环境,已到了非常紧迫、刻不容缓的时刻了!

(撰稿人:姜长寿,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副秘书长,高级工程师)

2017年第4期(总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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