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6期:新时代呼唤管道地制度——再论为什么要研究管道地下通过权问题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王世声 时间:2018-7-16 阅读:
本刊编辑部
油气管道作为重要的运输方式,理应享有独立的“路权(通过权)”。许多利益纠纷和管道事故往往是由于管道企业与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利冲突引起的。因此,明确管道的用地权利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出于管道安全的需要,管道保护法对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14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包括种植深根植物、挖塘、修渠、修晒场、建温室等(第三十条)。管道保护法为此又规定,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第十四条)。上述条文是保障管道安全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配套规定。但遗憾的是,该项规定没有很好落实。一方面,管道上方违法占压违法施工如割韭菜般反复清理反复出现;另一方面,如何补偿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大闹大补、小闹小补,管道企业花钱不少,却没有换来受到法律保障的用地权利。
管道的用地权利如何取得?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类似于铁路、公路,通过征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参照物权法的规定,管道企业与管道沿线的土地权利人之间以合同方式取得管道地役权。
有一种观点认为,管道是国家的能源基础设施,土地实行公有制,管道无偿取得用地权利天经地义。这种观点很难成立。首先,在法律意义上,管道是企业的商业资产,并不直接等同于国家财产。其次,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只是从终极归属意义上而言,在现实中,真正体现土地权利的是诸多民事主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设立管道地役权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由于管道企业不是对土地的全部利用,因此管道对土地权利人的影响有限,其补偿也是有限的;二是签订管道地役权合同,明确管道企业与土地权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矛盾的解决,特别是农村土地确权开始后,管道的用地权利迫切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三是有助于确立管道安全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有利于调动土地权利人保护管道的积极性;四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通过土地权利分层设立,提高其利用效益。
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管道保护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我们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努力克服所面临的矛盾和困难,迎接我国新一轮油气管道建设高潮。
(撰稿人:中石化集团法律部副处长王世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建议重大问题研究课题组成员。)
2017年第6期(总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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