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期:管控管道高后果区 制定保护距离标准是当务之急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朱行之 时间:2018-7-16 阅读:
《管道保护》编辑部
青岛“11.22”东黄原油管道泄漏爆炸重大伤亡事故,以血的代价换得惨痛教训,也引起了政府和企业对于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四年来,中央政府下大力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地方和企业的责任进一步落实,管道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但是影响公共安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仍亟待解决。我国已建成覆盖全国的油气输送管网,至今还没有一部针对公众安全的保护距离国家标准。青岛“11.22”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输油管道周边近距离规划建设,形成高后果区,事故发生后导致群死群伤。这样的高后果区在中东部已占到三分之一以上,而且有继续扩大趋势。如果听之任之,后果将不堪设想。
中外经验告诉我们,保障公共安全,需要在提高管道本质安全的同时,对管道周边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管理,与管道保持合理的距离。
制定保护距离的国家标准,首先应明确管道的“路权”范围,让管道企业取得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利,以便正常开展巡检和维抢修活动。其次,应在管道“路权”两侧设立“保护带”,禁止在“保护带”范围内修建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再次,应设立“公共安全咨询区”,对在该区域修建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建设单位应与管道企业协商,根据介质、管径、压力等制定保护方案,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最后,还应设立“应急响应区域”,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完善事故抢险预案,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性。
制定保护距离的国家标准,需要各方面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摆正经济建设发展和管道安全的关系。
国土等部门应依据《物权法》《管道保护法》的规定,组织管道企业和土地权利人签订地役权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理补偿方式换取管道“路权”。
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将公共安全纳入城乡规划管理,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审批,以防止产生新的高后果区。
管道建设单位应摒弃“合乎规范就是好的设计”的观念,将“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经济适用”的思想融入各个环节,管道选线应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安全是高质量发展的首要前提。能否解决好公共安全问题,事关我国管道建设和发展大局。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保护距离国家标准,修订完善相关工程设计规范,使管控高后果区有法可依,并为下一步修订管道保护法创造条件。
(撰稿人: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会长、《管道保护》主编朱行之)
2018年第1期(总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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