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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造林绿化中做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7-12 阅读:

关于在造林绿化中做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工信委 甘肃省林业厅 甘肃省农牧厅 2015年6月5日)

各市州工信委、林业局、农牧局,平凉市能源局、天水市能源局:

目前我省境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里程已达8000多公里,油田集输管道15000多公里,覆盖14个市州、近60个县区,管道长度居全国第二位。做好管道保护工作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管道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管道保护法律宣传相对滞后,管道沿线部分干部群众对管道占压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致使管道上方林木占压问题逐年增多,已经影响到管道日常巡检和安全运行。

据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5月底,全省共发生造林绿化占压管道事件334处,其中林木占压164处、林木19.1万棵;育苗占压170处、占压管道长度39公里,占压范围涉及13个市州、33个县区(见附表)。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深根植物。主要是因为深根植物成年后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破坏管道防腐层,减少管道使用寿命。同时妨碍管道的正常巡护、检测、维修作业,在发生管道泄露事故时,给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等带来影响,致使发生的险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造成次生灾害。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法律规定,保障油气输送安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管道保护法宣贯力度。各地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林业、农牧部门和管道企业要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新的《安全生产法》等法治宣传,使管道保护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调动公众参与管道保护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二、扎实推进林木占压清理工作。各地要由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管道企业提供相关基础性资料,林业、农牧等部门按照林木(苗木)地类权属,对所属区域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占压的林木及时清理。对已经栽种的多年生乔木(苹果、梨、枣、杏、桃、樱桃、银杏、核桃、槐、柳、杨、榆、松及梧桐树等)、灌木(花椒、枸杞等)、藤类(葡萄等)及芦苇、竹子等深根植物,要尽快采取移植或采伐措施。涉及林地上林木的,由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协调林权所有人通过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对于2010年10月1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前,在管道上方种植的深根植物,管道企业要与当事人(所有权人)充分协商,参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林业和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进行清理;对于2010年10月1日后在管道上方种植的深根植物,应依法进行清理,不予补偿;对于已签订安全协议承诺种植时间不超过两年的苗木占压问题可以不清理。

三、着力加强造林绿化和林果产业规划管理。各地林业、农牧部门应主动与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管道企业沟通,严格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新建造林、果园规划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之外,留出管道保护距离,以便开展管道巡护、检测、维修和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和管道工程长治久安。因管道通过而影响土地使用的补偿等问题,要在制定管道保护法配套的地方法规时予以充分考虑,依法解决好林木占压管道等深层次矛盾。

四、主动加强与相关央企合作。今后在管道附近开展造林绿化、林果产业工程施工作业时,林业、农牧等部门和施工单位应提前告知管道企业,以便管道企业加密管道标识,并安排人员现场监护施工,避免管道或光缆受到损害,及时制止少数群众抢栽抢种行为。附件:(略)◢

《管道保护》2015年第4期总(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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