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7-19 阅读:
大连市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管道相关区域以下工程施工: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4.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本规定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和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对内部维检修等施工作业。
二、违反管道和管道附属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工程项目,严禁立项审批。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或超许可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四、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且保证真实、准确、齐全。
五、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所提供
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六、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七、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八、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工程施工申请,经相关部门联合会商后,由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建设单位。
九、建设工程施工前,在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下,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管道保护知识教育,配备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十、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选派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全方位监理。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管道企业必须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十二、本规定自2015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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