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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法》对管道巡护工作有哪些要求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7-12 阅读:

广东深圳一网友问:

《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对管道企业在管道巡护中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些规定?

本刊法律顾问回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管道巡护,通常是指管道企业安排或委托专门人员定期对管道设施进行巡查、保护,并按规定对管道本身状况和管道附近影响或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人为活动及自然因素,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记录、报告处理的全过程。管道巡护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管道线路、阴极保护系统、清管站、阀室、跨越设施、测试桩、里程桩、标志桩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测试管道沿线的阴极保护电位;二是针对巡护过程中发现因外部人为原因造成的隐患,对管道造成危害、影响或可能造成危害、影响的情况,及时制止、纠正或者向管道企业、管道沿线政府管道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三是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进行特殊巡线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及时修护管道线路的地质灾害治理或水工保护工程,清除管道沿线防护带内的深根植物等等。管道巡护是发现管道安全隐患、保障管道安全的主要措施之一。

1.本条赋予了管道企业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其所辖管道进行日常巡护的义务。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是本法第七条赋予管理企业的基本义务,其中也包括管道的巡护制度。管道巡护制度一般包括巡护方式、巡护频率、巡护内容、信息传递、对巡护所发现隐患的处理程序、监督检查、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管道企业应当结合所辖管道的实际情况,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社会环境、气候以及管道输送的介质等特点,形成符合本企业实际且切实可行的管道巡护制度。依照本条规定,管道企业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进行巡护。这里讲的“专门人员”可以是管道企业员工,也可以是企业选聘的外部人员。管道企业可以根据管道沿线的地理、民情、社情、社会依托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企业自行巡护、在管道沿线雇佣巡护人员巡护、委托专业巡护公司巡护、与公安部门联防巡护等管道巡护具体方式,有效开展管道巡护工作,确保管道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本条赋予了管道巡护人员隐患处理和报告义务。管道巡护人员在进行管道巡护过程中发现危害或有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情形,应当按照本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处理和报告。对于管道标志损毁、管道附属设施等出现故障的,要及时维修、更换;对安全措施失效的管段,要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违章修建建筑物等占压管道或第三方施工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要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对于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的行为及其他难以处理或者自身排除有困难的情形,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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