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企业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7-12 阅读:
编者按: 本刊2017年第1期“以案说法”栏目刊登了管道穿越河床该不该缴纳占用补偿费的读者来信。我们邀请本刊法律顾问、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勇律师对此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河湖具有管理及行政执法的权利。
其次,《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是河道主管机关收取占用补偿费的法律依据。
再次,管道企业作为商业主体,其架设的管线是以盈利为目的,尽管架设的管线并未对河道堤防水利工程设施造成任何损害,亦未限制或影响河道堤防工程的正常使用,但其架设的管线给管道企业带来了商业利润。
最后,根据《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但在未取得省河道主管机关明确批准免缴的情况下,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管道企业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李勇简介: 男,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现任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曾经担任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会长,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甘肃校友会副会长,甘肃省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曾被中央政法委评为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被甘肃省委,省政府评为甘肃省先进工作者,甘肃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甘肃省优秀律师。被聘为甘肃省行政审批咨询专家。甘肃省公安厅公安干警维权专家,兰州市公安局监督员,甘肃省知识产权局法律咨询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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