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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地下通过权能否用设置地役权解决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7-12 阅读:

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根据物权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 2014年9月)对该条解释:地役权是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成为地役权人,将自己的土地供他人使用的一方成为供役地人。他人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

具体含义,第一,地役权的主体是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第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第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第四,地役权的设立是通过合同设立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五,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七,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第八,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

石油天然气管道地下通过权可以通过设置地役权的方式来解决。管道企业按照上述地役权有关规定,在管道工程项目核准后,通过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地役权合同即管道通过权合同,包括管道通过土地的具体位置以及占用土地的面积、数量和方式;管道通过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对土地使用的限制;管道通过的期限;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以解决管道地下通过问题。 (姜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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