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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交流: 油气输送管道是否应列入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7-12 阅读:


本刊2016年第1期“法律信箱”栏目提出了“油气输送管道是否应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问题,引起了读者朋友的热烈讨论。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录如下。

西部管道新疆输油气分公司安全科主管  张明星

不应该列入

我认为油气输送管道不应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因为:

1.列入监管无依据。重大危险源是一个专门术语,其监管规范性决定了列不列人需要法律和标准依据。查遍目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均未找到相关规定。

2.重大危险源管理需要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建档管理,以及分级评估、政府备案等流程,重大危险源归安监部门管,而油气管道属特种设备,归质监部门管。如果列为重大危险源,则存在管理界限不清的问题。目前,就算把管道列为重大危险源,地方安监部门都没法备案,由于无法分级,地方安监部门无法受理。

3.部分人混淆概念。有些部门和人员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拿危化品临界量(汽油200吨,天气然50吨)生搬硬套油气管道,却疏忽了该标准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西安输油气分公司咸阳输油站管道副站长 刘利

应区分情况对待

石油天然气管道是否应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我认为应按其规模情况进行判断。

1.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定,标准中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解释为:长期的或临时的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首先,石油天然气管道虽不会生产、加工、使用油气,但一旦运行,管道内部就会充满油品或天然气(即危险化学品),管道就成为这些油气的储存装置。其次,其储存数量的多少是判断重大危险源的依据,例如汽油临界量为200吨,以兰郑长庆阳支线为例,管径323.9mm,汽油密度745kg/m3,则3.26公里管线即可达到200吨,也就是说在该条件下的管线长度达到3.26公里即可判定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当然我们在判断时也应考虑管线上下游连接场所油品储存量,因为对单元定义中还包括同属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编制修订背景来看,由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先后发生了由化学品引起的重大事故,为改变化学品事故频发态势,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发生,各国出台了针对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2013年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共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试想,若将此油气管道作为重大危险源来管理,事故能否得到避免或减轻损失?

识别管理重大危险源是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标准要严格执行,事故教训也不能忽略,最终确保重大危险源都能识别到,都能防护到。

应该列入

北京天然气管道公司小卞庄维护站  杨百强

我认为应该列入。

1.既然从规范角度考虑,列入和不列入都说的很有道理。作为一个管理者从安全控制方面考虑,我同意列入。就像我们控制风险一样,从严要求,才能防患未然。既然石油天然气已经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那么我们更应当把管道列入其中,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来管理。

2.我们提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这个定义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施科学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危险源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任何事故。这也就是说,只要列入,我们对监管的要求就会更高,我觉得这是一件好事,可以提高政府和企业对管道安全的重视,还可提醒我们“这是一项很危险的任务”,要时刻提高警惕。如果不列入,我认为那是一种管理上的懒惰、安全上的松懈。

3.从发生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考虑,也应该列入。虽说“11.22”事故是油管道出了问题,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可燃气体挥发扩散,形成密闭空间之后,非防爆作业引起爆炸。这也是输气管道极易发生的事故。2015年夏季天津市西青区天然气管道泄漏,气体进入距管道5米以外的一间房屋,形成密闭空间,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这些事故都在提醒我们,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等级还不够高,有必要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4.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管道进入老龄化,同时不断有新的管道建成投产。而另一方面,很多地方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管道的安全运行造成了影响,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和经济开发区建设。油气管道的管理者应当争取政府和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持,列入重大危险源,增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这将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我个人认为,不列入可能就是管理上的一个重大失误。

中石油山东输油有限公司   邓雅轩

我认为应该列入。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天然气、原油、汽油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第三部分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所以,石油天然气管道应作为“重大危险源”,遵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201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石油、天然气本身是危险化学品,既然石油、天然气作为“重大危险源“存在,同时又被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管,那么,将石油天然气管道排除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之外明显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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