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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翻旧案】一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的启发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7-13 阅读:

1.案情回顾

2010年5月,西气东输二线经过广东省始兴县的HB215号段管道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管道线路地貌工程恢复验收证书》显示,深渡水乡坪田村林地和农田总长4204.95m。凡在管线两侧因管道施工损坏的树木、竹子、房屋等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赔偿均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完毕,管沟回填、地貌恢复经检查验收合格未留下任何遗留问题。该验收证书得到了村组代表的签字确认,并加盖了村民委员会和县土地主管部门的公章,柑橘果园主人李庚元也在相应栏目里签了名。

2012年下半年,柑橘果园主人李庚元向西气东输广东管理处反映,管道施工结束后因排水问题没有解决,造成其果园内下雨天大量积水无法排出,果树根部长期浸泡腐烂,造成果园连续两年减产失收,并提出要求解决果园排水及柑果减产损失问题。2013年8月,李庚元申请始兴县水果服务中心对其果园进行调查诊断,该中心出具了调查材料,认为柑橘长势不好为排水不良所致。

由于此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李庚元遂于2013年8月向始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西气东输管道公司赔偿其3年柑果损失901125元、幼树培育损失46280元,合计9474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始兴县法院受理后,被告西气东输管道公司申请追加中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四川油建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2013年8月,李庚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受损失的柑树面积、棵树及损失价值进行司法评估,法院依程序委托了评估机构进行了司法评估。2014年6月12日,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为:在鉴定基准日李庚元柑果园损失为604000元。

原告李庚元还向法院申请对管道建设工程与柑果园损失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因无法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而未能进行鉴定。

2.裁判结果

始兴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认为,原告李庚元的柑果园发生柑树枯萎、柑果失收是在HB215号段管道工程竣工后发生的。根据县水果服务中心调查认为,柑果失收是排水不良导致的。柑果园排水不良是否与HB215号段管道工程有关,虽然无法进行鉴定,但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管道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参与度的大小酌情按20%认定。被告西气东输管道公司作为HB215号段管道工程的经营、管理者,是当然的管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预见却没有避免建设施工给原告柑果园造成的排水障碍,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四川油建作为管道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完全依照设计图纸施工,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没有主观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管道企业应赔偿柑果园损失604000元乘20%等于120800元,判决如下:

1、被告西气东输管道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庚元柑果园损失120800元。被告中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驳回原告李庚元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宣判后,李庚元和西气东输管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书面审理后作出终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分析与建议

(1)合同责任界定

本案所诉财产损害纠纷赔偿属于工程建设遗留问题,从一般侵权行为角度看,若认为建设单位存在过错与法无据,建设单位不能成为损害事实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况且西气东输管道公司仅为管道运营方。本案中管道建设方与施工方均不是西气东输管道公司,但法院判决由西气东输承担赔偿责任,而管道建设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实际司法过程中,要确定施工单位是否有责任是比较困难的,而要求原告举证若干年前的实际情况确实勉为其难。故法院绕过复杂的责任确定问题,判决最易确定责任的管道运营方确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如西气东输管道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该赔偿责任,可以依法起诉管道建设方和施工方。但管道建设施工运营三方同属中国石油,造成内部诉讼无法实现。

本案例显示责任的确定是判决的关键,建议今后应通过合同的明确约定来界定责任。各单位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或与建设方签订委托建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施工期间或因施工遗留问题引起的争议与纠纷,由施工方或建设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2)运营时期的管理责任

本案例中建设方与施工方对原告柑橘园损失的发生由过错,原告对柑橘园损失亦有怠于管理的过错,建议按照“管专业,管合规”的原则从提升自身管理水平的角度来防控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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