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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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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管道施工引发赔偿纠纷案件为何历经10年才得到解决?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7-13 阅读:

案情概要

2002年-2003年,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施工,根据工程整体设计需要在延川县永坪镇樊家沟村田志珍家房屋后山修建一隧道,该隧道口距其房屋最近距离为100米,在施工时为转运隧道内开挖出的土方,修建一简易临时便道,由此改变了原山体排水结构。由于施工问题及2003年、2004年汛期雨水冲蚀,在田志珍家房屋30米以外后山上形成4个较大的落水洞,大量雨水由此汇集灌入洞中。西气东输宁陕管理处2004年和2005年汛期对排水系统进行过必要的处理。

田志珍称其房屋2002年开始出现渗水现象。2004年8月15日及2007年10月15日,延川县永坪镇人民政府两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田志珍尽快搬离。田志珍曾多次要求西气东输公司给予赔偿。2013年4月2日,延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延安九州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对田志珍房屋受损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田志珍房屋地下含水率较大,其水源为西气东输管道公司工程施工排水不畅所致;2、田志珍平房基础下沉及裂缝原因为基础部分遇水导致该平房基础下沉及裂缝。建议尽快搬出。

2014年4月25日,田志珍以西气东输管道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延川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并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认为原告田志珍11间房屋重建费用为353458元。田志珍在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房屋损失353458元并承担鉴定费25000元,同时要修复原告房屋后山处的水沟,恢复原告房屋后山处原状;赔偿对外租赁损失162000元(2014年8月至今);赔偿外出租房费200000元(2007年7月至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西气东输公司在设计、施工过程中,未对经过原告房屋处的地质条件进行很好的勘查、研究,导致原告的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出现裂缝,且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情况下,该侵权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一直持续至今,被告对该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重建费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房屋出租费及原告在外租赁房屋自住的费用,酌情认定为原告的租赁费为20000元,出租费为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1间房屋重建费用为353458元,鉴定费25000元,共计378458元,被告赔偿原告租房款20000元、房屋出租损失40000元,共计60000元;案件受理费7426.87元,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被告履行了一审生效判决。

分析与建议

(一)合同责任鉴定

本案例中法院判决业主承担责任,绕过了复杂的责任确定问题。因为要确定施工单位是否有责任是比较困难的。究竟它违反了哪一个技术规范导致毗邻建筑物损害,要原告举证确实勉为其难。法院将施工方排除在诉讼之外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而让业主(发包方)举证证明施工方违反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更容易些。本案法院使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业主承担责任,逻辑是:受害人的房屋受到了损害;在这之前房屋是完好的;业主在毗邻处施工;经鉴定施工与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本案中判决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并不合理,建议今后应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界定各方责任。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施工期间或因施工遗留问题引起的争议与纠纷,由施工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处理纠纷要注意方法

发生纠纷后,在配合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己,防止出现被动局面。如:本案中延川县永坪镇人民政府、樊家沟村委会、安监局都证明西气东输工程2002—2003年工程施工,由于工程排洪设施不畅,严重积水,导致田志珍房屋地基下陷,房屋受损。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影响了鉴定机构,并把它作为证据使用得出鉴定结论。公司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同意进行鉴定并承担鉴定费用,致使原告和主审法官均认为:贵公司承认了管道施工排水不畅导致原告房屋受损。

建议各单位今后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严格按照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三)争议的时效成本

本案中的房屋损害始于2003年,原告当庭要求增加赔偿对外出租损失和原告在外租屋居住所支付的租金,法院予以支持,从而增加了本案诉讼成本。建议加强争议纠纷的事前协调力度,努力化解争议。一旦形成纠纷案件要正面对待,不能回避,更不能怕走诉讼程序,否则不但难以消化还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管道保护》2017年第6期(总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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