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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振军: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机制的路径选择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祁振军 时间:2018-7-13 阅读:

祁振军

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近几年,第三方破坏、违章占压等造成的城市燃气管道事故屡见不鲜,严重危害燃气管道的运营安全。保障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必须强化政府规划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燃气经营企业的协调联动,建立和完善保护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机制和体系。

一、强化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现有城市燃气管道中的60%已运行20年以上, 以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为例,目前兰州市主城区在役燃气管网已运行超过30年,存在管线老化、储存设施超期服役等问题,管道进入事故多发期。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各类市政工程施工不当引发的第三方破坏事故,以及生产生活设施占压现役管道的情况十分严重。此外,自然灾害频繁造成的管道安全隐患也十分突出,所以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保障迫在眉睫。

二、甘肃昆仑燃气业务区域燃气管道管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清洁能源的推广和天然气的不断普及,甘肃境内城市燃气管道建设发展较快,已建成的城市燃气管道遍布全省各地市县。目前,仅甘肃昆仑燃气累计建成投运天然气管网干线和庭院管线4000多公里(其中:长输管道14公里,城市高压B管道60公里,城市次高压A管道29公里,城市次高压B管道130公里,城市中压A管道565公里,城市中压B管道244公里,城市低压管道451公里,庭院管线2582公里),业务范围已拓展到甘肃省所辖12个市州和7个县。与此同时,随着全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速,燃气管道保护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兰州市为例,据不完全统计, 2014年全市每天施工高峰时段,在天然气管道附近进行第三方施工的作业面有数10处以上,年度累计达几千处之多,轨道交通、地下管线、路面开挖等施工作业损害燃气管道的情况时有发生,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压力日益增大。

三、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共安全意识普遍淡薄。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部分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附近施工,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作业,因不明确燃气管道位置极易破坏燃气管道导致泄漏;一些原先铺设在空旷地带的燃气管道,由于部分单位和个人乱挖乱钻乱建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威胁其安全运行,甚至引发燃气泄漏、燃烧、爆炸等公共安全事故。以兰州市为例,仅在2014年城市轨道交通和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 就引发了“3.08”、“3.28”、“5.19”等多起挖断燃气管道事故,这些事故虽然因应急处置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等次生灾害,但也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敲响了警钟。

二是占压燃气管道等安全隐患治理难度较大。建筑物占压燃气管道、与燃气管道安全距离不足、地下管线相互交叉等安全隐患较多,且整治难度较大。

三是涉及燃气管道保护的民事纠纷增多。燃气企业在管道建设、维护、检测、抢修等过程中,与管道沿线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者(使用权人)引起的民事纠纷增多,需要进一步规范这些民事法律关系。

四是地下管道信息集中统一管理难度大。目前,城市地下空间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还不到位, 地下管线涉及部门较多,协调不够,实现燃气管道与其它地下管线信息集中统一管理和共建共享难度较大。

四、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的主要措施

燃气经营企业服务社会用户,生产环境是开放性的,许多管理措施仅靠企业无法实施,管线规划、重点工程建设、违法违章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都需要依靠政府部门发挥监管和主导作用。青岛“11.22”事故后,甘肃省政府高度重视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问题,兰州市政府及安监、建设部门全面介入督办隐患整治,并将责任明确到街道和社区。甘肃昆仑燃气以此为契机,将存在的燃气管网隐患以文件形式上报, 积极主动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和督导下,全力开展拆除违章建筑和管道改线、移位工作,凡是能拆除的全部拆除,确实需要改线的只收取成本费用,用较低成本消除了一批占压隐患。对于暂时不能消除的,纳入了重点隐患管理,制定可控措施,提高巡检和检查频次,及时查整漏气隐患,确保了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结合甘肃昆仑燃气多年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实践,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本地区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隐患,既要发挥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又要依托政府监管,加强执法,完善措施,建立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长效机制。

一是要强化对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联防联护。地方各级政府应把城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并层层签订管道保护责任书;各地政府法制部门应制定燃气管道保护管理规定,明确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明确管道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设施运营安全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燃气管道的压力级别划定管道保护范围,明确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禁止行为。

二是要科学规划,严格施工审批流程。要明确建设工程审批工作流程、审批单位职责、监管单位职责及建设工程各参加单位职责,规范应急抢险、责任追究与违法行为查处等有关事项的程序,建立完善燃气管道保护的联动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规划、施工、开挖等审批手续时,应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涉及燃气管道保护的条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查询项目周边燃气管道有关情况、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共同制定保护方案,严格查验核实,确保项目建设各方切实履行好保护燃气管道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并以此作为建设工程勘探、施工、开挖作业审批、许可、备案的前置条件,对于未签订协议的建设单位,坚决不予审批。同时,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要严厉查处燃气管网违法行为。政府相关部门需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乱挖乱钻乱建等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应由公安部门负责,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破坏燃气管道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因违反操作程序破坏燃气管道的直接责任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震慑和控制野蛮施工、蓄意破坏燃气管网的违法行为。

四是要搭建地下管线管理信息平台。应由政府建设部门牵头负责,会同燃气企业及其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立辖区内地下管网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对地下管网的详细分布、关键节点进行明确标注,将现有所有类型地下管线的施工、竣工过程统一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并形成长效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和共享单位定期召开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会议,协调处理有关事项,从而避免多方建设、多头管理、多方施工等引发的地下管线管理混乱现象。

五是要加强燃气管道保护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防止城市燃气管道泄漏、侵占、破坏等事故的发生。应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动员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中。同时,做好燃气管道周边施工区域的应急抢险准备工作,燃气企业抢险队伍必须随时做好到现场备勤的应急准备,及时处置突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六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凡是涉及燃气管网的施工开挖作业,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必须选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要选派熟练作业人员开展作业,切实加强对作业的现场管控,杜绝因野蛮违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件的发生。燃气企业应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其所辖管道进行维护、防守,采取多项日常维护措施,如采用管网巡护检测车、手推式检测仪进行检测;加强巡线力量和巡线密度,安排人员24小时看护;建立巡线管理及各项管理制度、规定、操作规程; 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大力开展对管道沿线居民的管道保护宣传活动,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及时维护、增加管道地面标识及保护设施,不断加大清理违章占压的力度,及时对管道进行安全评价等。

五、结语

城市燃气管道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对于城市燃气企业来讲,服务社会,造福民生, 保证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杜绝燃气管道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依托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切实提高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加强施工队伍监管,才能履行好燃气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主动预防减少燃气管道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危害,使燃气更好地造福全社会。

《管道保护》2015年第5期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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