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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家鹏:关于创新管道保护机制的思考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欧家鹏 时间:2018-7-13 阅读:

欧家鹏

中石化天然气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安徵管理处副经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作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动脉,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管道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管道安全的重要性已上升到国家层面。管道运行的特殊性对管道安全管理带来了挑战,如何建立新形势下的管道保护机制,是每一名管道保护工作者应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一、管道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经济发展与管道保护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不合理规划造成大量管道隐患

在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地区在城乡规划和管线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一是部分城乡规划和管线工程设计对安全生产要求考虑不充分,留下安全隐患。二是违反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设计、建设,产生隐蔽致灾隐患。管道保护法虽然对管道规划与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管理中,由于不合理规划,厂矿、学校、居民小区与管道安全距离不足,甚至形成圈占现象,管道周边人口密度不断增加,使得管道沿线地区等级升级,导致原本符合管道设计与建设的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形成隐性安全隐患。

(二)政府与企业在管道保护中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

管道保护工作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在日常管道保护管理中,部分地方政府总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认为治理管道安全隐患是企业的事情。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管道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除了报告, 还需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排除安全隐患,企业协调政府往往存在困难,存在地位上的不对等,部分政府部门往往推诿扯皮,于是形成了“企业想管管不了,政府部门不愿管”的尴尬局面。在管道外部事件管理中,企业与政府的职责划分不清,企业在处理管道外部事件时,缺乏有效手段。

(三)管道保护宣传工作还很薄弱,沿线群众保护意识不强

管道运输已成为继公路、铁路、水运和航空之后的第5大交通运输方式。管道作为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 对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油气管道埋在地下,许多群众对它不了解,甚至并不知道有管道保护法。个别居民甚至对管道保护工作存在一定抵触情绪,认为管道从他们村镇经过,并没给当地带来经济利益,管道上方还不能盖房、种树、取土等, 浪费了他们的土地资源。沿线群众缺乏主动保护管道的安全意识,对管道遭到破坏的产生风险认识不够。

(四)违法施工、违章占压行为缺少有效的处罚

管道保护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管道主管部门、管道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对破坏管道设备设施,管道上方违章占压、违章施工的处罚措施。但从管道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管道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处罚,管道违法者成本太低,甚至个别人通过违法占压、拆迁补偿方式获得非法利益,产成恶劣负面效应。其原因主要是,各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缺少配套法律法规对执法权限及执法程序进一步明确,导致管道违法处罚未得到有效落实。

(五)第三方施工管理难度很大

管道企业在第三方施工管理方面,存在发现难、协调难、处理难的情况。尤其是个人及村镇的小型挖掘施工,由于施工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巡线管理人员在阻止其违法施工中,甚至受到人身威胁。部分施工人员为了避免管道管理人员阻止,有时采取隐瞒、欺骗手段,甚至半夜施工强行穿越管道,给管道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二、关于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落实管道保护责任

政府、企业均应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对政府而言,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将管道保护工作与地方经济发展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实施。对产生管道外部安全隐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规划谁负责,查清责任主体,严肃责任追究。

对企业而言,要充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加强管道日常巡护管理,加大管道设备设施投入,不断提高管道本质安全水平。加强与管道主管部门沟通,建立定期联系工作机制,确保各类管道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处理。

(二)建立地方管道保护法规,确保管道保护法有效实施

管道保护法实施已有五年时间,为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实施,地方政府应建立、完善地方性管道保护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有关各方的责、权、利及管道违法执法程序、执法主体,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避免法律实施中出现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

(三)利用地方资源,探索管道巡护管理新模式

在管道巡护管理方面,每家管道企业都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但效果并不理想。违章占压、第三方施工对管道的破坏还时有发生。管道保护人员把很大一部分精力都放在处理协调管道外部事件和地方关系上,往往放松了管道基础管理,管道企业与地方政府在管道管理中很难形成共鸣。为此,可以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将管道巡护管理委托给地方保安公司或有相关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让管道企业融入地方,实现本土化,有利于管道外部问题的解决和处理。

(四)可考虑建立省级管道保护协调中心

目前地方政府管道主管部门多为发改委,很多地方都是在青岛11.22事故后才明确管道主管部门。大多数管道主管部门都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管道保护法赋于的各项职责未能充分行驶等问题,而企业在处理管道外部紧急事件时往往缺少有效措施。因而,应考虑建立省级管道保护协调中心,实行24小时值守,及时帮助企业协调处理重大、突发性危害管道安全事件,确保影响管道安全的紧急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为管道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形成全员保护管道的良好氛围

管道运行管理存在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要想搞好管道保护工作,应重视培养管道沿线群众自觉保护管道安全的意识。管道企业要加大管道保护宣传力度,可以采取车载广播、群发公益信息等方式,强化管道保护法及管道安全知识宣传。同时,应建立管道沿线群众基础信息档案,加大管道保护投入,引导沿线群众主动举报各类违法施工、违章占压行为,信息一经核实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管道保护的良好氛围。

《管道保护》2015年第5期(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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