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4期:应重视管道完整性管理政策环境影响因素的研究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8-2 阅读:
应重视管道完整性管理政策环境影响因素的研究
《管道保护》编辑部
管道完整性管理本世纪初由美国引入我国,经过10多年不懈努力,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道完整性管理技术体系,初步解决了管道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现、检测、监测、诊断等难题。管道完整性管理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但离不开法律、政策、标准的支撑。特别是中美两国人口、土地和社会管理水平等有较大不同,如果仅单纯引进技术方法,而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就很难讲这一西方先进的管理技术在中国取得了成功。比如美国管道路权制度、高后果区管理和监管体制等经验做法,应是国内在推行管道完整性管理过程中应当借鉴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管道路权为例,美国政府要求,管道公司从建设选线开始,就与土地权利人进行谈判签订合同,通过补偿(一般是永久性征地费用的60%左右)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利(即路权,为管道中心线上方左右15米的范围),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作出某些限制,从而获得开展正常巡检、维修作业并使管道免遭占压和施工挖掘等外力破坏,提高公司的安全水平和经济效益。
我国没有路权的概念,只有临时用地一说。以农村集体土地为例,管道开工建设时,管道公司与沿线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公司给予土地权利人补偿,协议期满后,公司临时用地权利消失。出于管道安全的需要,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上方不允许种植深根植物,不允许修建大棚、房屋、晒场、池塘等建构筑物,不允许取土、堆石、重车碾压等等,这种“临时用地,长期占用”的做法影响了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的正常使用,必然导致相关利益方发生激烈的冲突。
由于建立了管道路权制度,美国管道公司和土地权利人关系和谐,相安无事。美国法规要求,管道经过的一类、二类地区(人口密度小),每年巡线一次,三类和四类地区(人口密度大)每三个月至少巡线一次。而国内管道公司多数内部规定每天巡线一次,四类地区每天上午和下午各两次,有的还采取无人机、光纤预警等科技手段,付出的人力和物力成本惊人,但违法占压、施工挖掘损坏和打孔盗油仍时有发生。一些管段无法开展正常的巡护和检测作业,最有代表性的是2013年青岛“11•22”原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管道上方被城市繁华街道直接占压,不能及时对隐患进行有效检测和治理,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管道保护》2018年第4期(总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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