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5期:法律应更多关注管道安全的现实问题
来源:《管道保护》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18-9-12 阅读:
法律应更多关注管道安全的现实问题
——纪念《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8周年
《管道保护》编辑部
2010年10月1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正式实施。 8年来,各级政府和管道企业依法打击打孔盗油、违法占压和挖掘损坏管道等行为,开展大规模隐患整治,使曾经一度恶化的管道外部安全形势大为改观,保障了油气输送安全。但与此同时,围绕管道发生的矛盾冲突和安全事故逐渐增多,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深层次问题的思考。
一是如何完善管道安全保护监管体制?有专家建议,应将管道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的大格局,建立以保障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为目标的安全责任体系和监管体系,与中央关于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相一致。在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政府的领导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将管道规划、选线、外部安保、安全监管、应急救援、事故查处等监管职责明确划分给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不再笼统设立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还有的专家建议,应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改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法”,建立从规划、建设、运行、检测检验、应急、直至废弃处置的全过程安全监管体系,消除监管缺失和职能交叉现象。
二是如何调动地方管道保护的积极性?许多基层同志反映,管道“临时使用、长期占用”的用地政策和由于管道通过影响当地土地规划利用,造成企地、企民利益冲突,给管道建设和运行都带来不利影响。他们呼吁建立管道途经地区收益分配机制,研究分税和改进管道建设用地方式。按照《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管道地役权合同,保障管道地下通过权和土地权利人利益,提高地方政府和自然人保护管道的积极性。
三是如何完善现行法律配套体系 ?管道保护法缺少配套措施,“单枪匹马”“孤掌难鸣”,影响了实施效果。有专家建议,国务院要尽快研究制定管道保护条例,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规章,有关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应根据法律的要求修订完善。还有的专家认为,应将加强管道本体安全、高后果区管理和管道完整性管理等内容写入法律规定。借鉴北美的做法,在管道周边设置施工控制区、建筑控制区和应急响应区,有效保障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
当前管道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很多问题久拖不决,正派生出更多的问题。要以问题为导向,尽快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以强有力的法治手段推进政府和企业责任的落实,保障各项管理和技术措施的落实。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看得更高远一些。
(参阅《管道保护》 2018年第3期“管道管理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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