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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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企业: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明确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职责,规范和强化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以下简称“管道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有关部门职责,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管道保护工作基本原则
第一条 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必须自觉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条 地企共建,和谐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管道建设和平稳运行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管道企业要在加强管道保护的同时,主动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促进管道经济与地方经济和谐发展。
第三条 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完善政府牵头、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道保护工作格局。
第四条 源头治理,统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要与管道建设规划相衔接。发展改革、工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利、商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环保、电力等部门核准(备案)与管道相遇项目选址时,要把落实管道保护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妥善协调好相交相遇等关系。
第五条 突出重点,注重时效。对重大占压隐患、历史遗留问题、管道建设及运行造成农作物减产等涉农问题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问题,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统筹各方面力量,及时妥善予以解决。
第二章 管道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道企业职责。管道企业是管道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管道保护责任体系和制度规范,切实落实好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细化明确各岗位责任;加强管道建设与城乡规划的衔接,积极主动参与管道建设项目前期沟通和管道保护论证;认真开展日常巡护,扎实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需要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抓好内部安全管理、设备维护、风险评估、自行检查、竣工验收报备、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等工作,并按规定申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的监督检验及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对不
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加强企地合作,推进平安管道建设;加大管道保护法制宣传,营造管道保护良好氛围。
第七条 各级政府职责。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管道保护属地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管道保护、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协调处理辖区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主动预防、及时消除、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
第八条 安监部门职责。负责全省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炼化、成品油管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油气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和部门认真落实管道保护职责、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 工(经)信部门职责。工(经)信部门是管道保护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内管道)保护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利益协调职责。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与管道相遇项目的管道保护措施;开展专项检查和督查,依法查处管道保护中的违法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和整治;参与管道保护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与建设部门职责。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在管道沿线及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严格执行国家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相关规定,为其协调、预留合理路由空间,依法查处并纠正管道规划和设计中的违法行为。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城乡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严查管道周边非法违法乱建乱挖乱钻等行为,承担城镇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有关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监督指导石油企业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涉油厂点的消防监督管理;加强对管道反恐反破坏预防打击工作;组织开展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负责管道建设规划路由与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管道建设项目中的相关问题;负责职责范围内与管道相遇的管道保护措施;查处和规范管道建设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动员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力量,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搜集通报涉及管道安全的预警、行动性、破坏性情报信息,适时做好风险评估;受理恐怖破坏举报电话,防范和打击境外极端恐怖组织实施或由境外极端暴恐组织策划指挥、境内组织实施的破坏活动。
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商场等流通领域和
宾馆、饭店等服务领域安全使用天然气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参与公路、民航机场、水路交通等重大项目建设与管道建设相遇保护措施的前期沟通、咨询及技术论证;组织交通建设单位、管道企业共同制定并实施管道与交通建设项目相遇地段的保护方案;保障油气管道设施事故抢修时的道路畅通;审查水运、海事等部门航道与管道相遇项目的设计方案,落实相关保护措施,参与航道上管道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职责。负责审批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求环评单位认真做好公众参与调查,征求管道企业意见;加强对管道建设项目及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农牧部门职责。负责农业、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与管道设施相遇项目的管道保护措施评价;协助管道企业清理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深根农作物;对管道建设征占用草原的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配合管道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管道对农村土地和农作物产生影响的补偿办法和措施;监督管道企业对损毁耕地进行修复;负责对管道通过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水利部门职责。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油气管道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技术评审及批复,监督管理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负责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油气管道等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油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釆砂等行为。负责对油气管道等工程占用、通过农村饮水工程、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等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的方案组织技术评审,影响工程安全和效益的,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林业部门职责。负责对管道建设线路提出明确的选址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的,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进入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审核审批管道建设征占用林地,保护管道企业和林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督管道企业对损毁林地进行修复;规范和指导在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各市州、县区林业(农林)局负责指导各地在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负责参与管道建设规划制定;依法审批供给管道建设用地,保护管道企业合法用地,维护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管道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提出并落实预防措施;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危害管道保护安全的违法釆矿(砂)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商部门职责。负责规范炼油、石油天然气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炼油,消除盗油收购源头;参与打孔盗油等违法行为查处;规范釆砂场等与管道相遇的经营活动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质监部门职责。负责管道运行企业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督促企业按期申报压力表的检定及压力管道的检验;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环节的行政许可、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督促企业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通信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并落实通信建设项目与管道相遇的保护措施;指导通信企业消除通信项目建设、运行和管道建设运行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二十四条 铁路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并落实铁路建设项目与管道相遇的保护措施;消除铁路建设、运行对管道建设、运行的相互影响。
第二十五条 电力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并落实电力建设项目与管道相遇的保护措施;消除电力建设、运行对管道建设、运行的相互影响。
第三章 管道保护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会议制度。加强省政府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对重大问题的沟通。由省政府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每2年联合召开1次全省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会议。省级部门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次,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召开。分析管道保护存在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安排部署管道保护工作。市州及以下会议制度,比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源头治理制度。管道建设规划要为地方经济和城市发展预留空间,尽可能避开土地矛盾集中地,减少相互制约。地方经济发展要充分考虑管道保护需要,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尽量避免与管道走向冲突。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第三方施工企业在管道区域内作业时,必须提前15日向当地管道保护机构报备审批。如不得巳发生占压,应坚持管道保护优先原则,并经管道企业同意,落实相应保护措施。探索建立管道保护激励机制、补偿机制,调动有关各方管道保护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管道保护和管道安全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占压等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由各级工(经)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管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由各级建设部门负责,管道安全保护情况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相关企业厂区范围内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由各企业和同级安监部门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管道企业要建立管道保护和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报表,按时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汇总。管道企业要在管道运行前60日内将管道走向图报省、市州、县市区各级相关部门备案;管道竣工验收6个月内将竣工图分送至沿线地方政府及工信、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监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限期办结制度。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和地方反映的问题,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任务下达到有关单位,明确责任人、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办法或思路,并及时反馈。管道企业必须按照所在地政府提出的解决问题思路,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和资金,没有按时落实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限时排除重大隐患。对于不能按时办结的问题,有关责任方要说明理由,提出改进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和通过人口密集区、环境敏感区的管道安全隐患,各级安委会要会同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按照整治难易程度,由各级安委会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及其他隐患由市州安委会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工作不得力、不彻底和进展缓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确保隐患整治到位。
第三十一条 督促检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管道占压及其整治进度、安全隐患及其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等情况。全省检(督)查每年2次,职能部门检(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州检(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县区检(督)查每月1次,或者根据需要自定;企业自查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报省安委办。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隐患整治工作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发现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未及时釆取有效防范措施、整治不认真,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可能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运营、停业整顿;对冒险指挥、强令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要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破坏损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行为,要依法严管重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管道周边经营相关业务,安全管理粗放、隐患突出、事故频发而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企业,要视情节降低资质、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对违法审批和核准造成新的管道占压的,提请政府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凡工作不力、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第三十三条 考核奖励制度。省安委办要将管道保护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市州政府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州及以下政府要将管道保护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平安管道建设考核由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每2年进行1次,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省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共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定期通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管道保护定期通报制度,通报管道占压清理、隐患排查及其整治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要求,层层督促落实,按要求通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制度。管道企业要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报各级安监部门备案,同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落实应急物资和设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抢险能力。各级地方政府都要制定本级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并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第三十六条 总结报告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要求,于次年1月20日前向省安委办报送上年度管道保护工作总结,同时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其他重大问题、专项治理、大检查等工作总结按要求及时上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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