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城镇燃气管道高后果区管控难点及对策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王晨 时间:2019-1-14 阅读:
2014年8月1日,台湾高雄市发生丙烯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共造成30人死亡, 310人受伤,停气2.36万户。 2017年7月4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人遇难, 89人住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城镇燃气管道多敷设在城市建成区,管道周边建(构)筑物、人口密集场所多,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将对人身安全、社会生活、自然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国家高度重视油气管道安全稳定运行。 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下发138号文件要求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全面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这项工作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响应,推动高后果区管理逐步走上正轨。但是,城镇燃气企业在实际管理中遇到一些困难。例如,根据GB 32167―2015定义,高后果区(HCAs)是指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区域。高后果区识别依据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 m范围内,任意划分成长度2 km并能包括……、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区段”以及“识别高后果区时,高后果区边界设定为距离最近一幢建筑物外边缘200 m。”等,描述比较简单,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给城镇燃气管道高后果区识别造成一定困惑。
首先,对于城镇燃气管道而言,目前尚无一部规范提出城镇燃气管道高后果区概念和划分方法。如果按照GB 32167―2015高后果区管段划分方法,城镇燃气管道绝大部分是高后果区,这样就无法对燃气管道区别化管理,不符合燃气管道运行管理现状,也不利于城市建设发展。
其次,城镇燃气管道有其自身特殊性。城镇燃气管道所承受的压力明显小于输气管道,其失效模式更多为“泄漏”而非“破裂”。与输气管道相比,在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所以不能完全照搬GB 32167―2015的概念来定义城镇燃气管道高后果区。为了有效管理城镇燃气管道,我们借鉴了GB 32167―2015高后果区管理理念和思路,对城镇燃气管道实施分段有重点管理。通过对城镇燃气管道研究,参考高后果区管理理念,按照管道材料、输送工艺、腐蚀防护方式、线路截断阀、敷设环境等要素划分管段,每个管道分段单元即为城镇燃气管道高后果区,从而方便开展城镇燃气管道高后果区管理。
但是新的问题随之出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规模的扩大,土地资源日益稀缺,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距离管道越来越近,造成高后果区数量不断增加。这和138号文件 “认真管好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存量,严格控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增量”的要求严重背离。试想,如果严格按照138号文件要求执行,管道周边许多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拆除,这是不现实的,很大程度上也限制经济社会发展和管道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通过对管道高后果区深入分析,发现一个重要原因是建(构)筑物与管道应该保持的防护距离缺少标准。管道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了管道两侧各5米的保护范围;《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规定了管道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m。《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规定了大于2.5 MPa的高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 m(当管壁厚度大于等于9.5mm或者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 m);大于1.6 MPa的高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 m(当管壁厚度大于等于9.5 mm或者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 m)。
在实际管理中,对新修建建(构)筑物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防护距离是完全参照GB 50028―2006规定执行的。一些新建的人口密集型项目虽然满足GB 50028―2006距离要求,但处在燃气管道潜在影响半径范围的区域,则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评估和获得相关项目许可,依据管道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可接受,才能允许新建项目施工。
在燃气管道运行过程中,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采用内外检测技术、管道变形监测技术、维修维护技术、排流和阴保智能监控预警,全面掌握管道本体安全状况,加强管道本质安全管理,降低管道失效可能性。同时利用AI电子网格化在线监控技术,实现管线周边施工活动的全天候实时监控,利用无人机对高后果区航拍、设置管道风险告知宣传栏、地面标识、宣传告知,完善管道周边环境收集、基础信息采集、地质灾害监测、管道巡查巡检、应急演练等燃气管道管理工作。通过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制定并调整风险管控对策与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接受水平。
作者:王晨,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输配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