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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输油管道应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9-11-26 阅读:

山东某管道企业来信:近期,某电力公司在山东某地进行农网改造,架设电力线路时不慎损坏了我公司地下输油管道,造成大量原油泄漏,附近省道部分路段封闭近12小时。请问上述行为将可能承担何种责任。

 

本刊编辑部请孔卓然律师答复如下:涉事人员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依不同情况而定。第一种情况,明知挖掘地点附近有原油管道,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最终破坏了原油管道,造成了严重后果,视情节,将可能构成犯罪,即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存在无视管道企业劝阻,强行施工等情形,将可能作为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予以考虑。此外,管道企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针对管道泄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索赔,或在刑事审判程序结束后,针对涉事人员和其雇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进言之,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管道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管道泄漏污染环境的,管道企业先行赔偿、先行治理后,有权向致害的涉事人员及其雇主进行追偿。

第二种情况,若管道企业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管道标识或未按要求进行管道巡护,或存在未按照规划路由建设管道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而涉事人员确实不知道挖掘地点附近有原油管道,这种情况下,涉事人员不但不构成刑事犯罪,而且因管道企业自身对损失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可能会在综合考虑管道企业的过错和涉事人员的过错的基础上,要求管道企业自担部分管道泄漏损失。若涉事人员针对破坏管道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而管道企业存在过错,正所谓“无过错、无侵权”,则相关管道泄漏损失可能全部由管道企业自担。

第三种情况,若管道企业严格按照规划路由建设管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管道标识,进行管道巡护,但仍未发现该管道第三方施工行为,即因不可归咎于管道企业的原因,导致涉事人员不知道挖掘地点附近有原油管道,同时,涉事人员对破坏管道的行为也没有其他任何过错,这种情况,涉事人员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法院可能基于民法有关公平原则的规定,要求涉事人员及其雇主承担管道原油泄漏后损失的部分补偿责任。

 

孔卓然: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科科长、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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