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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期:政企关系是管道保护法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朱行之 时间:2019-3-18 阅读:

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

《管道保护》编辑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针对违法占压、施工挖掘损坏和打孔盗油等威胁管道安全运行的外部隐患,规定了管道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机制。用一句话概括即“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监督、企业负责管护、公众参与配合”。这里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都是彼此紧密联系的平等法律主体,他们作为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能否认真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决定了法律的实施效果。这可以从下面几个例子看出。

管道保护法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应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毫无疑问,政府(部门)与企业一样,都是管道保护的责任主体,仅仅是分工不同而已。有个别政府(部门)的同志认为管道保护是企业自己的事,从而推诿扯皮,显然是错误的。

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保持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提出防护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对这项重要规定,企业和主管部门都执行的不够到位。

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通过集体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目前政府(部门)和企业也都认为应该解决这个问题,但迟迟拿不出解决方案,严重影响了企地关系和群众参与管道保护的积极性。

政企关系是管道保护法最重要的一对法律关系。作为政府(部门)应认识到,保障管道外部安全绝不仅仅是保护管道企业的利益,更重要的,它保障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公共安全,保障的是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部门)应将服务寓于监督之中,对于企业反映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要主动组织协调排除;对于影响管道保护的深层次问题,要通过完善法律规范和建章立制加以解决。作为管道企业则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双方关系要从直接命令型转变为合作建设型,从而激发企业自我监管的意愿和能力。

今天,随着管道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与企业的权利边界,明确各自职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只有相互信任合作,才能够共同应对复杂局面,战胜前进路上的各种困难。


(作者: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会长、《管道保护》主编朱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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