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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指引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9-3-25 阅读:

编者按: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38号)要求:“认真管好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存量,严格控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增量”。深圳市安委办在这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关于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指引》,经市政府批准印发。现转载供大家学习讨论和借鉴。

 

关于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指引

 

(深安〔2019〕 2号)

2019年1月2日

 

为规范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有效管控城市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我市情况,梳理形成本工作指引。


一、依法应进行安全评价的油气输送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一)项目范围

下列建设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

1.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

4.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

(二)相关程序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在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用于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依法应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设计综合分析的建设项目


(一)项目范围

除下列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设计综合分析:

1.油气输送管线建设项目;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6.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相关程序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建议开展安全评价代替综合分析的建设项目


对于依法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设计综合分析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对于前述第二条所述建设项目中,如果周边涉及油气管线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场所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建议建设单位开展安全评价代替综合分析,供相关监管部门抽查或审批参考,建议范围如下:

(一)距离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中心两侧各3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距离城市高压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距离城市次高压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距离汽车加油站、加气站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含液化烃罐组、大中型仓库) 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六)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含液化烃罐组,不含大中型仓库)、液化石油气储存企业10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七)距离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大中型仓库,面积≥550平方米) 1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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