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油气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姜长寿 时间:2019-3-20 阅读:
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
1 事故教训
青岛“11·22”原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暴露出地方政府和管道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欠缺等问题,是导致事故严重后果的主要因素之一。
如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培训指导不到位。基层处室站场制定的管道抢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对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抢修现场违规违章作业,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就盲目动用非防爆工具施工,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身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
地方政府缺乏公众安全教育,群众不了解管道的位置,对面临的管道重大风险毫不知情, 当灾难降临时又不具备逃生技能。相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安全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监管缺失,反映出地方安全教育与岗位培训不到位和管理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技能不达标问题。
2 他山之石
1976年美国首次将公共教育计划纳入《管道安全法案》,由运输部制定一个高效的公共教育计划标准。天然气管道运营商编制并及时检查公共教育计划的有效性并适时修订,同时将该计划告知位于管道设施所在地受影响的市政区域、学校、商业、企业和沿线居民。法案修订后加入了危险液体管道,并进一步带动“统一呼叫通知系统”的应用。美国不断完善管道安全立法以及重视公共安全与培训的理念和最佳实践的广泛推广取得了显著成效。据PHMSA统计,与1990年发生的管道事故相比, 2009年与挖掘有关的事故率下降了53%。
3 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 11号)要求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掌握企业风险类别、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办法、风险管控措施,以及隐患类别、隐患排查方法与治理措施、应急救援与处置措施等,提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4 补齐短板
青岛“11·22”事故折射出,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管道企业,如果存在安全意识不浓、知识不够、技能不强问题, 安全管理就难以到位。其中意识是核心,知识是基础,技能是保障,三者之间互为联系,缺一不可。而补齐这三者短板的一项重要工作即安全教育与培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油气管道要实现“零违章、零事故、零伤害”的安全目标,一是建立管道安全保护教育和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开展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分工和考核要求,为依法规范各方行为提供法制保障。二是通过扎实的法规政策、事故案例教育和管道安全知识培训等,不断提高沿线政府、企业和单位、群众的安全意识。三是通过管道风险、第三方施工管理等专业教育与培训,使政府部门管理人员熟悉掌握岗位必备专业知识,不断提升管理效能。企业员工达到岗位能力水平,才能减少和预防管道事故的发生,社会公众才会对所处的环境安全予以关注,对不安全行为予以监督。四是企业员工通过学习《岗位技术操作规程》,才能正确操作,落实管道完整性管理,避免蛮干失误。政府管理人员掌握安全管理技能,才能明察秋毫,弥补企业安全漏洞,提高管道规划、建设、运营过程安全监管的完整性。社会公众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范技能,才能实现自我安全、家庭安全。
总之,汲取青岛“11·22”事故血的教训,重视油气管道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补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之短,增大一个个“木桶”的容量,这无疑将增强地方和企业管道安全管理的总体实力。
作者:姜长寿,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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