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龙:油气管道高后果区安全管理浅析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王小龙 时间:2019-5-10 阅读:
中国石油西部管道公司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西部管道途经省区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新一轮投资建设已然兴起,势必会带来管道沿线高后果区的增加。据统计,公司所辖16 253千米管道,存在管道高后果区1 085处,其中人口稠密型占比70%。加强管道高后果区管理,保障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正在成为管道企业和政府的共识和行动。作为一位长期在祖国西部工作的管道保护工作者,结合企业实际,谈一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2014年至今,西部管道公司所辖的西二线、西三线、阿独线、王化线等9条管道出现多处地区等级升级,仅鄯乌输气管道就因为高后果区升级等原因进行了5处搬迁改线。涩宁兰天然气管道青海省海东段因新区开发建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共计4段总长度52.4千米的管道和3座阀室改迁新建。兰州—定西输气管线还未投产就因为高后果区隐患被迫改线,给管道自身的安全运营和沿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压力。
窥一斑见全豹。西部管道尚且如此,处于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更快的中东部管道高后果区管理的形势和压力可想而知。究其根源,有管道企业、政府社会和法律法规等三方面的原因。
就管道企业而言,一是设计阶段路由优化设计不足、城镇化建设因素考虑不充分,造成某些管段“先天不足”,建成之日就是高后果区形成之时。二是管道运营期管控不力,管道巡护和管道保护等力度不够,造成管道高后果区形成前期排查不到、中期拦阻不住、后期清除不掉。三是管道自身属性,决定了它一旦建成就会像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一样,会形成自身的安全距离要求,将管道沿线土地割裂成不同条块,影响土地的整体利用和后续开发。但管道又没有像公路、铁路一样进行永久征地,政府和居民保护管道的动力不足,也容易“打擦边球”。
就政府社会而言,一方面,在地方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压力下,地方政府不希望因管道保护而影响项目开发和城镇化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在进行规划和土地审批时,和企业对接不够,对管道安全保护的具体要求考虑不足。
就法律法规而言,一是法律依据尚不充分,目前政府部门认可的是管道保护法规定的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至于管道高后果区排查要求的200米安全间距,只是国标企标的规定,权威性不够。二是法律之间缺少衔接,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你讲你的管道保护法,我讲我的土地法、物权法等。管道企业要么为对方违章建筑拆迁买单,要么被迫换管改线。三是管道敷设属于临时性用地,目前一些地方补偿费用已超过征地费用,但管道土地权利仍然未得到应有的保障,管道地役权还没有得到施行。管道企业树大招风,依然是很多人眼中的“唐僧肉”。四是西北四省区还没有制定管道保护法实施细则,影响了法律的贯彻落实。
管道高后果区的出现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政府和企业同时发力,加强合作,才能从根本保障管道高后果区的安全运行。
首先,应解决好管道法与土地法、物权法之间的衔接,积极尝试采取管道地役权等方式保障管道土地 权利。地方政府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管道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油气管道的安全间距、地方规划统筹管道保护等重大问题。加大管道保护力度,追究违章占压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其次,加强政府和企业在管道设计、建设和运营各个阶段的参与合作。确保建设期充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规划,路由尽可能避开人口稠密区和环境敏感区。严格监管,协同保护。地方政府制定与管道相关的重大项目规划、重要项目审批、公路铁路改扩建时,应提前告知管道企业,明确管道保护红线。
再次,在管道沿线选取重点高后果区作为试点,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和管道企业负责人双方参与、共同挂牌的“区长制”,协同研判风险、制定方案、挂牌督办、联合演练,确保风险可控。
最后,管道企业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及时组织高后果区排查与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管道与其他地下构建筑物交叉穿越、管道巡护制度、管道地灾风险、高后果区三桩管理、阴保管理、事故应急管理等。按照“一区一案”的工作要求,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高后果区风险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各级政府部门报备报送。加强管道本质安全的管理。系统开展管道完整性评价,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期遗留问题整改、管道焊缝缺陷检测评价,准确识别并有效控制管道泄漏风险。对独山子香多里小区等人口稠密区和北大河水源地、黄水沟河等环境敏感区实施重点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作者:王小龙,中国石油西部管道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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