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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5期:管道保护法修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9-9-16 阅读:

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

《管道保护》编辑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自颁布以来,城乡建设和管道建设同时处于大发展时期,所遇到的各种矛盾尖锐复杂,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近年来先后发生了青岛“11·22”原油管道泄漏爆炸、大连“6·30”原油管道被施工钻漏爆燃、中卫“7·21”天然气管道被钻破泄漏以及贵州晴隆“7·02”“6·10”、潍坊“3·20”天然气管道焊口断裂爆燃等数起事故,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另据统计, 2017年底全国共有管道高后果区1.2万处,平均每10公里就有1处,高后果区的存在导致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风险增大。

事故和问题是一面镜子,既可以检验法律实施效果,同时也为修改完善法律提供了“全尺寸真实试验”的依据。近期,国家能源局启动了管道保护法修订工作,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建言献策,对修法给予厚望。本刊先后收集了数百条意见建议,在充分肯定管道保护法重要作用的同时,希望以问题为导向,抓紧修订完善,做到与时俱进。

首先,法律涵盖范围需要扩展。法律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打孔盗油、违法占压和施工挖掘损坏管道。随着城乡建设发展,管道周边人口密度不断增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挑战。法律应对管道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推行管道完整性管理,切实保证管道工程质量和本质安全,同时在管道周边设定公共安全保护带和应急响应区,以便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缓冲地带和时间。

其次,管理体制机制需要完善。管道安全与保护是有机整体。目前,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普遍理顺了行业安全管理和综合监管的关系。法律应对此总结吸纳,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主管部门对管道安全与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做好管道安全与保护工作。

再次,涉及民事关系需要调节。如按照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通过农村集体土地和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给予补偿。为此需要通过建立管道地役权制度来落实这一规定,以保障管道企业的用地权利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化解矛盾冲突,改善企民关系。

第四,应急响应和监督管理需要加强。为了规范管道事故应急管理,提高政府和企业管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需要法律对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法律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为了督促政府和管道企业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必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对有关单位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特定施工作业管理需要社会化。法律针对影响管道安全的特定施工作业建立了申请与审批程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还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保护法律意识和参与度,建立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和施工挖掘信息查询统一呼叫电话,多措并举预防施工挖掘损坏管道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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