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土地下面埋有管道影响使用怎么办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9-9-18 阅读:
某汽车驾校负责人张某来信咨询:我以合法程序购买了一块出让土地,计划修建练车场和办公室、休息室、卫生间,但地下埋有一条原油管道,管道企业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我停止修建。请问这是否侵害了我作为土地权利人的物权?我是否有权要求管道改迁?
本刊编辑部请孔卓然律师答复如下:从来信获悉当事人已经合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即享有土地上之物权,但同时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即土地权利人使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进一步说,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这既是为了保护管道安全也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当事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其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管道安全等公共利益。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当然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但该妨害必须以违法性为前提,管道企业基于法律规定限制物权人使用土地,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管道也无需进行改迁。
任何权利均有边界。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用途改为非农业,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法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行为等等。土地权利人根据管道保护法不得实施相关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体现了土地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边界。
此外,若管道通过集体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根据管道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具体到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由于其购买土地晚于管道建设,因此其是否有权向管道企业要求补偿,还需要看管道企业在建设时与该土地的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中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因管道建设导致的损害是否可以有效举证,以及张某在购买该土地时,是否知晓管道地下通过的现状。若张某购买土地时,原土地权利人隐瞒管道地下通过的事实,则张某可基于与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要求原土地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进一步请求解除合同。
孔卓然: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科科长、公司律师。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