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6期:应给予山地管道更多的法治保障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2020年第6期(总第55期) 作者:朱行之 时间:2020-11-16 阅读:
山地管道地理环境复杂,地质条件变化剧烈,管道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抢修难度极大,安全发展面临严峻挑战。黄维和院士最近提出要对山地管道再认识,并指出管道安全应包含本质安全和公共安全,控制失效是保障本质安全的重要基础。这一论断对深化山地管道内在规律的认识,提升现行法律制度和规范标准对山地管道安全的保障功能,有重要指导意义。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保障山地管道企业的用地权利。山区土地资源极为稀缺,但管道敷设采取“临时用地、长期占用”方式,缺少给土地权利人的合理补偿,并限制土地使用,造成企民关系紧张、占压和施工挖掘损坏管道行为屡禁不止,加大了企业安全运行风险和维护成本。这一矛盾将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更加凸显。北美管道运营商在选线时就与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沟通谈判,双方签订用地合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设立7.5米的路权,管道用地权利得到保障,几乎不存在管道上方违法占压等问题。建议对管道保护法第十四条内容进行修改:“需要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依照《民法典》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办理地役权登记,并对土地权利人给予补偿。”“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管道安全核心保护区范围,根据影响土地使用的程度制定补偿标准,组织管道企业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地役权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落实法律关于管道保护距离的规定。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与管道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这两项条款对山地管道至关重要。一是可以减少外部活动对管道造成的损害,从而降低管道失效的可能性。二是保证管道失效后的影响后果受控,有缓冲地带和时间,避免极端事故状态下出现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建议在山地管道两侧设置安全保护带。在安全保护带范围内禁止修建居民小区等人口密集建筑物等;对管道高后果区范围内人口密度进行控制,修建人口密集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提出保护方案,经管道企业同意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法治保障程度取决于企业努力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建议管道企业和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针对山地管道特点研究制定法规规章,为保障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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