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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维抢修开挖他人土地造成损失应如何赔偿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20-11-17 阅读:

某管道企业咨询:前段时间,我们开展管道隐患排查整治需要开挖土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按照管道建设项目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对受损土地进行补偿。请问,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应当如何进行赔偿?

 

中石化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专家、公司律师孔卓然分析认为:

根 据 《 石 油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道企业对管 道 进 行 巡 护 、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本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管道企业进行巡护、检测、维修作业提供便利,体现了《民法通则》关于不动产相邻方互相为对方提供使用便利的法律原则,明确了管道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即允许管道企业进行作业,不阻挠、不刁难;允许管道企业在作业中通过或使用本单位、本人所属或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山林、场地、河流等。同时该条款也明确规定,管道企业在管道巡护、检测、维修作业中对沿线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时,应当进行赔偿。

确定赔偿数额应当视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按照损失的面积进行赔偿,即按照管道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结合当地统一的年产值标准进行赔偿;二是按照土地权利人损失的成本加适当收益来赔偿,即投入了多少,无法获得收益后,对投入的成本加适当的收益进行赔偿;三是按照收益法来赔偿,即假定土地权利人的所有成本都会获得收益,而对全部的收益(甚至包括未来数年的收益)进行赔偿。确定赔偿额度时,应当坚持依法与协商并重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最终赔付额度。

“补偿”和“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管道建设项目征收征用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的是补偿方式。而管道企业因隐患整治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采取的是赔偿方式。从读者来信反映的情况看,管道企业应予赔偿而不是补偿,所以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直接按照管道建设项目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对受损土地进行补偿于法无据。现实中,补偿标准一般都有法可依,相对容易操作;但赔偿需要一事一议,须经过双方协商谈判,比较费时费力。建议地方政府兼顾双方利益,制定统一赔偿标准,避免发生漫天要价、激化矛盾的现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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