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付“情况特殊”的打孔盗油犯罪分子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20-3-23 阅读:
某管道公司员工来信咨询:
我们公司在山东境内的输油管道,近年来经常遭到一些尿毒症患者打孔盗油破坏,但是由于这些人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往往不予羁押,出现了多次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被抓了放、放了抓的现象。请问针对这些犯罪分子,不能关押判刑吗,有什么制约措施?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科科长、公司律师孔卓然对此分析认为:
打孔盗油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即便罪犯是尿毒症患者也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但由于这些人患病需要进行透析等治疗,一般的关押场所无法提供医疗保障,于是出现了被抓了放、放了抓的现象。这个问题与其说是法律问题,其实不如说是一种社会问题。
我国刑事法律从未规定尿毒症患者等犯罪分子不予羁押和判处刑罚。针对反复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者,建议公安机关在抓获有关犯罪嫌疑人后,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申请逮捕。针对此类犯罪分子,应严格限制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羁押是否会发生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通过药物来维持生命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针对确须采取监视居住治疗疾病或者由检察院、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建议公安机关落实强制措施执行责任,明确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期间相应责任人,落实电子监控、通信监控和不定期检查等监视居住监控措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建议有关看守所在收到相关逮捕证、刑事拘留证和法院、检察院证明文书后,不应仅以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疾病(尿毒症)为由拒绝收押,而应当综合考虑羁押的可能性以及不羁押可能带来的后果。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不会发生生命危险或者不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那么即使犯罪嫌疑人患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亦应当予以收押,以减少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
建议有关监狱在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尿毒症患者有期徒刑刑罚后,将收监作为一种常态的惩罚犯罪的手段,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严格的限制和审查,减少该类犯罪分子监外执行的适用。建议设置若干特殊监区,有针对性的开展有关治疗和罪犯改造工作。
打孔盗油需要大量资金作为成本,包括租住房屋、购买车辆和作案工具等,因此在尿毒症患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背后,往往存在向其提供支持的幕后主谋。建议公安机关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进一步深挖其背后的黑手,以期彻底杜绝这一丑陋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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