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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3期:法律应当提升社会公众对管道安全的信心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朱行之 时间:2020-5-13 阅读:

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

《管道保护》编辑部


5年前,随着我国第一部《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问世,高后果区概念开始逐步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高后果区顾名思义,即管道发生泄漏会对周边人员、财产、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区域。据不完全统计,到2017年底,全国油气管道沿线共有人员密集型等高后果区1.2万多处,平均每10多公里就有1处。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阶段,高后果区问题不能回避。一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安全,要求“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二是高后果区问题被列入国家强制标准,无论是管道建设阶段还是运行阶段都要进行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并采取必要措施消减风险;三是高后果区管理难度比较大,无论是管好存量还是控制增量,目前所采取的措施治标多于治本,安全风险有逐步积累扩大的趋势。

今年初结束的“西南管道杯”管道高后果区安全管理论文征集活动,众多一线管理者、专家学者对高后果区产生的原因做了深入分析:管道路由受地理条件限制别无选择;管道建设在先,城市扩大逐步包围管道;法律标准缺乏明确规定等等。我国管道保护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对高后果区问题研究不够,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有些方面还出现了倒退。

例如2000年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厂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2010年颁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取消了这条规定,虽然有利于降低管道选线难度、成本,但也加大了公共安全风险。再如《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6版)规定管道与居民区和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15米, 2014年修订版将这一距离缩小为5米。另一部《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3版)也在其2015年修订版中增加了相同的规定。以上两部规范都称其修订依据是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而该条规定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并非管道与建筑物安全距离之规定。

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湖南长郴输油管道附近修建多栋居民楼,离管道最近只有5米,第三方评估报告认为该距离符合管道保护法和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应湖南省能源局和中石化湖南输油处的请求,《管道保护》编辑部邀请数位国内知名专家就此发表看法,一致认为该项目已经构成重大安全风险,必须采取建筑物退让或管道改线措施(见2018年第4期《管道保护》:“人口密集场所该不该建在输油管道旁边”)。现在建筑物已退让到风险可接受的距离。但该管段原本就是Ⅲ级高后果区,项目建成后人口密度显著增加,“管好存量、严控增量”的目标并没有实现(见本期第19页:“管道高后果区增量控制的思考”)。

加强高后果区管理应从源头抓起。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管道保护法修订工作,建议将推行管道完整性管理写入法律,切实提高管道本质安全、杜绝事故发生;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按照保障管道安全、建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快制定人口密集场所与管道安全距离技术规范;增大信息透明度,让公众参与高后果区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管道安全的信任感。我想,这应该是管道保护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目标。


(作者: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会长、《管道保护》主编朱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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