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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王小龙:管道保护法为管道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20-7-20 阅读:

 

《管道保护》编辑部: 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颁布。在这部重要法律的指引下,经过各级政府和管道企业的长期艰苦努力,曾经屡禁不止的违法占压、施工挖掘损坏管道事件显著减少,一度猖獗的打孔盗油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管道外部环境实现由乱到治,有力保障了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为了纪念这个特殊的日子,《管道保护》主编朱行之(Z)特别邀请西部管道公司副总经理王小龙(W)做客对话栏目,畅谈交流管道保护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

 

Z: 王总好, 2011年您应邀在《管道保护》首期发表文章,提出“以管道完整性管理为抓手,开展管道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管道安全、平稳、可控”。在管道保护法颁布10周年之际,感谢您再次接受邀请。首先请您谈谈管道保护法为西部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企业外部环境带来的可喜变化。

W: 9年前,我在中石油西部管道公司分管管道保护工作,后来分管了一段时间管道项目建设,现在又回到了管道保护岗位。管道保护法为管道安全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我和我的同事们对此有很深刻的体会。今天很高兴和您交流这个话题。

西部管道公司历经16年快速发展和五次重组整合,构成了我国“西油东送、西气东输”油气能源战略通道主体。公司所辖油气管道干(支)线63条,总里程1.63万千米,站库112座,阀室450座;划分为24个作业区、 11个独立站,具备“两个大庆”的油气输送能力。为东西部7省区市13家炼厂提供管输原油;成品油管输辐射13个省区市;天然气配送至国内二分之一区域、造福5亿人口。在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推进“一带一路”油气合作、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多年来,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管道保护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己任,以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管道公司为奋斗目标,围绕构建“平安管道、绿色管道、和谐管道”的根本任务,践行“思想建党、政治建企、打造铁军、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坚定履行输油输气天职,担当安全生产天责,所辖管网长期保持了安全平稳高效运行。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管道保护法的重要保障作用。

第一,管道安全的法治环境明显好转。管道保护工作经历了由乱到治、不断深化的曲折过程。从2001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到2010年《石油 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家不断推进油气管道保护领域的法治建设,西部管道公司所处的新疆、甘肃、青海三省区普遍建立了管道保护管理体系。“管道保护,人人有责”的理念深入人心。在法律的威慑下,让企业疲于应付的打孔盗油盗气基本绝迹,违章占压大幅减少,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事件逐年降低。青岛“11·22”事故发生后,公司严格按照管道保护法、国内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找准要害、协商治理、挂牌督办”的指导思想,找准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方的契合点,积极开展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多策并举解决长期积累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使管道外部环境更加安全。

第二,企地联防联控体系更加完善。管道保护工作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公司历来重视加强地企合作,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管道保护工作。管道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公司主动与管道沿线三省区的管道主管部门对接沟通,与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在全国率先创立了以“五级联防、分层负责”为核心理念,以“公安巡护”为载体的“甘肃模式”。甘肃省人民政府和中石油集团先后7次共同召开全省管道保护工作会议,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政府管道保护责任制,并向下延伸到乡村,形成“地企联动、警企联动、群防群治”的管道保护工作体系。 2010年起,公司在西部原油成品油管道西靖—兰州段开展公安巡护试点,充分依托当地县区公安局,成立了7个巡护中队,指定专职民警担任中队长,负责日常巡线管理工作。在管道沿线关键路口架设布控点和视频监控,纳入公安监控系统统一管理,由事后打击变为提前介入,取得了积极效果。

第三,管道本质安全持续提升。多年来,公司认真贯彻管道保护法关于管道企业在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等环节的主体责任, 树立“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理念,针对管道输送介质高危高压、易燃易爆的特点,坚持抓源治本,践行“利而不害”基本原则,全面实施油气管道建设及运行安全升级管理。以“预知预测预防风险”为重点,突出黄河穿跨越管道和果子沟等835处高后果区、高风险管段管理,科学实施“检、判、验、评、修、防”,统筹开展环焊缝排查、“低老坏”整治、“三查四定”“光管行动”等。累计整治公司级隐患36处,完成管道本体缺陷修复2 670处,排查软弱地基等地灾隐患409处。对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追根溯源、彻底整改、务求实效。2018年中缅天然气管道贵州晴隆段发生泄漏燃爆事故后,公司立即组织对所辖管道周边第三方活动搭建临时设施形成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排查,按照管道高后果区严格管理,加密管道巡护频次,加密地面标识设置,定期开展风险排查,确保风险地段受控。

Z: 管道保护法解决了大量的现实矛盾和问题,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W:法律实施10年来,较好地解决了管道保护领域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取得了过去想达到而没有达到的效果。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管道的内外部环境有较大变化,管道管理技术有显著提升,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又随之产生。

例如目前全国只有浙江和山东出台了地方管道保护条例,部分省市制定了政府规章。西部管道公司所在的新疆、甘肃、青海三省区地方条例三年前就已成型,但一直在等国家修订管道保护法,没有正式发布实施,给管道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希望能加快管道沿线地方法规的建设。

再如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穿跨越管道等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但施工单位实际做法是直接向管道企业申请,管道企业审查同意后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备,造成法定的政府审批环节缺失,这不利于加强当前日益频繁的第三方施工活动管理,建议法律有关条款应进一步细化。

又如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为管道保护的核心区域,禁止危害管道安全的一切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管道周边修建人口密集建筑物等,与管道的距离标准“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由于条款比较原则,给政府和企业管理都留下太多的 弹性空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时,虽然避开了5米红线,但近距离规划建设了大量的建筑物,形成了连片的管道高后果区,给管道安全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较大隐患,建议尽快制定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加以规范。

还如生态保护与管道安全的关系,生态红线包括水源涵养保护区、防风治沙保护区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以及新增湿地、水源地等。公司有部分管道在红线划定之前就通过了这些地区,因受到有关规定的限制和影响,目前企业在开展管道巡护和维修挖掘作业时遇到较大困难,维护成本成倍增加,希望这个问题能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完善。

Z: 当前管道保护工作还面临哪些困难,应该如何应对?

W: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期待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加强地企沟通合作,共同采取措施解决。

首先,统筹解决“城进管退”问题。随着各种基础设施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原先处于荒郊野外的管道用地成为“香饽饽”,而管道则被视为地方建设的“拦路虎”。“管地之争”“城进管退”现象逐步升级,要求管道搬迁、改线情况屡屡发生,成为管道企业难以承受之重。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和完善管道用地管理办法,保障管道合法用地权利。地方政府要将管道规划纳入地方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统筹考虑管道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关系,兼顾各方利益。同时合理确定管道安全保护距离,避免因地区等级升高而带来的安全风险。管道企业也需要完善建设方案,路由选择应充分考虑经过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其次,减少和杜绝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附近第三方施工随机性强、事前发现难、事中监护难、事后影响大。尤其在人口稠密区、环境敏感区等管道高后果区,一旦管道受损发生事故,经济损失、环境危害和社会稳定等影响甚大。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管道周边施工活动管理,建立区域性的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和统一呼叫电话,为施工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查询平台。在高后果区采用高科技手段加强事故事件的监测,提高预警效果。继续加强企地联防,发动基层群众提供施工信息,对有效信息进行奖励,加大对破坏管道行为的惩罚力度。

再次,建立地质灾害联防联动机制。西部管道沿线每年春季发生融雪性洪水,夏季多发强降雨和局地暴雨以及水库泄洪等,管道安全运营陡增风险,需要政府自然资源、应急、气象、地震、水利等主管部门,以及管道沿线地质环境监测站、地震监测台的协助支持。借鉴新冠疫情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议在政府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建立突发灾害事件监测预警系统,提高互通情报、实时分析、集中研判的能力,做到资源、信息共享,协同防御,联合抢险。

最后,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管道检验资质。按照国家有关长输管道检验规定,从事管道检验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DD1资质。但从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要求看,DD1资质主要考查检验机构的无损检测人员和设备,仅涵盖部分管道检测技术、而非长输管道主流检测技术,不能确保检验机构具备对复杂油气管道实施准确检测和客观评价的能力。而且已经取得该项资质的机构数量较少,其中多数检测机构缺乏长输管道检测与评价的实际经验,因此难以有效保障管道定期检验的进度和质量。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充分考虑管道企业的诉求,完善相关资质规定,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

Z: 在管道保护法颁布10周年之际,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简介:王小龙,男, 1964年12月生,教授级高工,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大学油气储运专业本科、西南石油大学管理工程硕士、美国休斯敦大学全球能源管理硕士,具有30余年管道建设、管道管理和管道保卫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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