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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企业所持土地使用权证与土地所有人所持权证重合怎么办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20-7-21 阅读:

某管道企业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原油管道运输企业,所辖管道建成于20世纪70年代,享有管道外壁两侧各1米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在近期开展管道占压隐患整治过程中,我们发现一处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与管道间距不符合管道保护法的规定,因此公司通知其拆除违法建筑。可房屋所有人拿出了其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重合。请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怎么办?

 


        孔卓然(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科科长、公司律师) :

第 一 , 根 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管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针对地方政府重复划拨或出让管道企业管道用地的,或在管道企业土地上新设宅基地使用权的,管道企业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撤销有关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与管道企业土地使用权重合部分。

针对提出的问题,该管道企业可向对方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发证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复议后,若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管道企业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依法继续提起行政诉讼,维护管道企业的土地权利。

第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重点参考该宅基地使用权证与管道企业管道用地使用权证取得时间哪个更早,以及通过有关档案资料确定,在权证办理过程、实体和程序方面,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对存在违法情况的权证,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在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撤销与管道企业土地使用权重合的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前,该土地使用权证并不因与管道企业土地使用权证重合而当然无效,因此管道企业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管道企业的民事权益,法院一般会要求管道企业先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建议管道企业组织管道保护相关人员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针对管道企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被个别地方政府“一物二卖”问题,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以法律为武器,维护企业土地权益。同时,管道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土地档案资料的管理。虽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行政机关负担,但在维权过程中,管道企业若能够找到征地过程的原始资料,将有利于行政维权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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