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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修法建一言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张玉乾 时间:2020-9-17 阅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对在5米以外的堆土行为没有明确的约束性条款。管道周边经常堆放大量的工程用料及堆土,一旦出现堆土荷载过大的情况,会使地基软土体产生侧向变形从而使管道受到压、拉、扭等复杂的力学影响,破坏管道结构的安全性。如2015年湖南萍乡输气管道断裂爆炸、 2015年深圳光明新区受纳场滑坡造成管道拉裂等事故。

建议法律修订增加管道周边存取土管理相关条款,明确以下相关事项。

(1)禁止在管道平台周边边坡开挖、在淤泥等软土地质区域管道近距离范围内存取土。

(2)明确管道中心线不同距离处允许堆土的高度、方量及土体类型。

(3)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200米范围内新建采石场和消纳场,按照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类型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作者:张玉乾, 1989年生,2017年硕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油气储运工程,现供职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管道管理部,从事公共安全与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联系方式:13535542104, 2627187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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