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6期:四问十堰“6·13”事故
来源:《管道保护》2021年第6期 作者:朱行之 时间:2021-11-17 阅读:
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了。读完不觉让人掩卷叹息:多重设置的安全生产防线本可以化险为夷,避免悲剧发生,但却被一连串“低级错误”击破,造成164人伤亡的严重后果。燃气企业严重失职固然是最重要的原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沦为“一纸空文”,教训则更为深刻。
一问: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2019年,十堰市政府将这一职能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转给不熟悉业务的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问:危化品应急救援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泄漏发生后即有居民打电话向“110”和“119”报警,但两家接警单位并未向政府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而是单独赶往现场,长达一个小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致贻误战机。各相关单位应急预案联动难道是“花架子”?
三问: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首要任务是保障供应,其次才是安全管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知其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却硬要“赶鸭子上架”,导致监管失灵,这是避责还是懒政?
四问:住房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都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为什么会出现集体失察失管行为,难道仅仅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祟?
事故调查报告严肃批评相关部门抓安全生产工作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执法检查、专项治理搞形式走过场;致使一些隐患长期存在而得不到有效治理。党委政府没有坚持以上率下,对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大问题没有专题研究、专门部署、专项督导,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等等。
从8年前青岛“11·22”东黄原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到今年十堰“6·13”燃气管道泄漏爆炸重大事故,某些主管部门的表现的确令人失望。部门不良作风固然要狠狠整改,但体制机制暴露出的种种弊端必须消除。不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不顺、分工不明确,行业安全管理职能和安全监管职能混为一谈,造成了效能消减和不必要的矛盾。一些相关部门在缺少专业机构、不具备监管能力的情况下,靠转发上级文件和轮番大检查来履责、留痕,表面工作都做了,但深层次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教训是惨痛的,但也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启示: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主要应站在全行业的高度从规划建设、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而对每一家具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交给专业机构和人员履行。从国家层面看,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管道五大运输方式,目前唯独管道没有设立专业的安全监管机构,存在重大管理风险。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尽快组建油气管道运输(包括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管道)安全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能:一是,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管道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管道选线的审定;二是,参与管道竣工验收,监督管道建设“三同时”工作;三是,检查考核管道企业完整性管理工作,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和隐患整治,保证管道本质安全;四是,协调处理第三方施工、工程交叉相遇、保护距离不足、违章占压和密闭空间等问题,保证管道外部安全;五是,开发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管道事故数据库,开展法律宣传和公众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六是,推进法律标准修订完善和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七是,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该安全监管机构对各级安委会负责,并独立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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