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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刚:推动管道保护法修订 更好服务于国家管网安全运营

来源:《管道保护》2021年第2期 作者:刘志刚 时间:2021-3-19 阅读:


刘志刚(右二)在基层调研


油气长输管道是国家重要能源基础设施,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就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10年来,为我国管道规划与建设、安全运营管理发挥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也必定会为今后国家管网的整体安全发展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发展理念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在北方管道公司长期从事管道保护工作的体会,谈几点建议。

1  进一步加强管道保护政企合作

管道保护法确立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责的管道保护体制,确立了管道规划、建设、运行中的各项安全保护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及活动与管道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体现了全面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理念,有效保障了管道运行安全、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通过法律实施,进一步提高了管道企业、政府部门与沿线群众的管道保护意识,为油气管道安全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及时排除管道本体隐患。地方各级政府履行管道保护监管职责,积极协调管道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管道外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这也是企业在管道保护法实施中的重大收获,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继续推进政企合作。     

2  正视管道建设运营面临的挑战

早在2010年10月召开的管道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华建敏副委员长就指出:“随着城乡建设的加快,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管道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复杂,确保油气管道安全的任务仍然艰巨。”现在看这个判断并未过时。当前管道建设运营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一是管道建设与运营成本居高不下。新建管道路由选择越来越难,管道永久与临时征地补偿费用提高。部分地区要求新建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按照永久征地进行补偿,运行阶段也存在因管道维修维护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不统一、漫天要价的情况,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

二是第三方损坏管道事件仍时有发生。由于管道企业与管道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施工审批流程长,施工方为赶工期,躲避监管,存在偷干、蛮干现象,损伤管道事件时有发生。受利益驱使以及处罚不严等因素,打孔盗油气等危及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三是法律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例如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禁止种植深根植物、建温室、建家畜棚圈,而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两部法律条款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管道企业与土地权益人产生利益冲突、企地关系不和谐、管道占压界定不清等一系列问题与法律纠纷。

四是管道检测或检验市场机制不完善。地方监管部门在对管道企业所辖管道检测评价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多次提出检测机构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资质,对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而目前具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测机构,尤其是内检测机构数量较少,并且大多数不具备焊缝缺陷检测等技术能力,无法满足当前管道检测需求。部分具有资质的机构并不具备长输管道检测能力,或检测技术水平不高,影响了管道隐患的及时发现与消除。




3  修法相关建议

管道保护法颁布10年来一直未进行过修订,已经影响到法律实施效果,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快推进修法进程。法律应进一步覆盖管道全生命周期,以提升管道本质安全和公共安全水平、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目标,着力破解管道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积累的各种矛盾,更好促进长输管道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践行国家能源安全新战略。

一是加强建设期管道建设质量控制与管道保护。建议赋予地方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参与管道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职责;增加建设期施工质量管控与建设期管道保护内容;鉴于管道的公共安全属性,建议完善管道设计、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实现工程质量可追溯;推动建设期的全面检测,管道投产前进行必要的变形检测等。

二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满足要求、技术先进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最大程度减少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管道检测业务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降低检测资质准入门槛,精减行政审批环节,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根据市场需求、技术优势以及客户意愿选择检测与检验服务商。同时将管道检测作为强制性要求写入管道保护法。

三是完善管道保护法相关条款,保障管道及建构筑物安全。建议根据危害程度,重新确定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的禁止行为,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如取消管道周围种植深根植物或者建设无基础大棚的限制,以化解管道保护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矛盾。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相关方开展专题研究,制定管道与建构筑物距离的技术标准和文件。

四是制定管道建设运行各类用地补偿标准。均衡各方利益,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管道企业用地权利,保证新建管道项目建设和在役管道安全运行的用地需求。

五是简化政府主管部门第三方施工行政审批流程。按照“后建服从先建”“诚信服务”的理念和“协商一致报备,协商不成报批”的原则,对协商不成的第三方施工作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同时对评审期限提出明确要求。

六是加大对破坏管道和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修订法律责任相关内容,加大对破坏管道和设施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打孔盗油气行为,依法以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加快推进管道保护法修订,是一件利国、利企、利民的大事,必将为国家管网实现能源消费、供给、技术、体制革命提供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相信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定会早日实现这部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作者简介:刘志刚,国家管网集团北方管道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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