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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依法维护管道用地权利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6期 作者:孔卓然 时间:2022-12-20 阅读:

某管道企业员工来信咨询:

最近我们在开展清理建(构)筑物占压管道专项行动时,有时会遇到房主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请问应怎样处理?


孔卓然(中石化石油销售(石油商储)公司企业管理部副经理、正高级经济师、公司律师)解答:

我先举个例子。几年前管道企业开展临濮线管道隐患治理时,根据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准备对莘县境内两处占压管道的房屋进行拆除。房主张怀某、张会某拿出其房屋用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拒绝拆除房屋。经调查,房主的土地使用权与管道企业管道用地土地使用权存在部分重叠。

管道企业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向聊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张怀某、张会某执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聊城市人民政府经过调查,遂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张会某执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撤销张怀某执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管道企业执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的重叠部分,上述两处占压房屋随即全部拆除。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如果管道企业享有土地使用权,被个别地方政府“一女二嫁”,企业可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当地相关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理,要求撤销违法土地不动产登记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在六个月内做出调查处理意见。管道企业也可直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侵权人的不动产登记证。

如果管道企业不享有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管道上方土地重新规划为其他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的,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二条关于“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的规定,管道企业可以针对规划部门违法调整管道规划的行为,依据《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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