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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挖掘损坏管道造成泄漏污染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1期 作者:金坤 时间:2022-2-9 阅读:

主持人:近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在管道附近施工作业时不慎将管道损坏导致油气泄漏,造成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责任,管道企业和施工单位往往互相认为对方构成侵权,起诉对方要求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下面介绍一个具体案件。




2018年原告某养殖合作社地上建筑物占压了案涉石油管道,并在施工时将地下输油管道铲坏造成原油泄漏,污染了原告所修建的青储坑及周围其他村民的土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管道企业赔偿因污染造成其经济损失。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清理油污及修复管道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原油泄漏对养殖合作社修建的青储坑及周围其他村民的土地造成污染,符合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原告因此遭受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外,虽然原油泄漏是原告在平整地面取土时铲破该输油管道导致的,但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自身并不存在过错,理由是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而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事发时被告并未在输油管道地面上方设置警示标志,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事发时并不知情该地下掩埋有输油管道,其自身不存在过错。被告不服遂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中包括未对原告施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裁定发回重审。

2020年二审法院终审认为,因本案系被上诉人养殖合作社的铲车施工导致上诉人某管道企业所有的输油管道破损,进而造成原油泄漏并导致环境污染的后果,并非违法排放污染物所致,故本案案由应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养殖合作社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建设养殖场办理过审批手续,取得了建设工程许可,且施工时未与上诉人管道企业取得联系,是导致本案事故的重要原因,同时上诉人管道企业未在输油管线附近设立明显的标志、标识,在管线的日常巡查和保护时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被上诉人养殖合作社的违法施工行为,也是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管道企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管道企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详见(2016)陕06民终1350号案件和(2020)陕06民终118号案件)

从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油气管道企业与相关权利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主要看双方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管道企业从中应汲取的教训是,要加强日常巡护并及时进行维护,经常性做好对管道周边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和告知,在风险较大的区段加密设置管道标识和警示牌等。真正从源头堵住产生事故的渠道。

 


本期栏目主持人:金坤,1972年生,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师,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长期从事长输油气管道专业技术与市场信息情报分析、研究及项目管理咨询工作。联系方式: 13831650343,jk21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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